专题专栏
不动产登记业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
2024-04-15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①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②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⑴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⑵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③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⑤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⑥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扫码缴费)—审核登簿—缮(领)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监督电话:0312-722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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