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
不动产登记业务--抵押权
发布时间:
2024-04-1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4.抵押合同(原件);
5.主债权合同(原件);
6.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散件)。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7.在建建筑物预测绘报告(原件);
8.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散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4.被担保主债权的转移协议(原件);
5.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证明(原件);
6.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散件)。
温馨提示:(1)因处置不良资产而发生抵押权转移的,应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处置不良资产的证明文件、各资产公司可以管理和处置资产的证明材料以及其身份证明;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变更及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5、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即时办结(散件)。
温馨提示:(1)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一般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明(原件)。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应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原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散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4.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
5.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即时办结(散件)
三、办理程序
抵押权首次、转移、最高额抵押权确定
申请—受理(扫码缴费)—审核登簿—缮(领)证
抵押权变更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领)证
抵押权注销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四、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监督电话:0312-722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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