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
不动产登记业务--地役权登记
发布时间:
2024-04-15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地役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需役地和供役地不动产权属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4.地役权合同(原件);
5.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地役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的证明材料(原件):
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5.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地役权转移登记
地役权转移登记与不动产转移登记合并办理。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地役权转移合同(原件);
5.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地役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地役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
5.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散件)。
四、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监督电话:0312-722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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