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
不动产登记业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
2024-04-15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①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②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预告、查封的,需提交其权利人的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③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④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即时办结。
四、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监督电话:0312-722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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