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业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
2024-04-15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
①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②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③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④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⑤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⑥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7.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扫码缴费)—审核登簿—自助打证。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15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监督电话:0312-722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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