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扶贫资金公开
贫困生救助试行办法(修改)
发布时间:
2015-06-17
阜字〔2015〕16号
中共阜平县委 阜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阜平县贫困学生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社管会)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县属以上企事业单位,人武部,县各人民团体:
《阜平县贫困学生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县委、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阜平县委
阜平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2日
阜平县贫困学生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习近平总书记在我县考察时指出:治贫先治愚,把下一代的教育工作抓好,把贫困地区孩子培养出来,是扶贫根本之策。当前,我县一些贫困家庭供孩子上学还存在困难。为确保贫困家庭子女不因贫困而失学、辍学,使贫困学生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县委、县政府特制定贫困学生救助试行办法。
第二条 实施贫困生救助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开展好救助工作,是深化困难群体帮扶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及社会爱心人士,应积极投身于贫困学生救助活动中,努力在全县营造帮贫扶弱,向困难群众送温暖、献爱心的浓厚氛围,推动救助活动的深入开展,确保救助实效。
第三条 为确保救助效果,要建立和实施贫困学生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学年更新一次。贫困大学生数据库于每年8月上旬前完成更新,高中及以下阶段贫困学生数据库存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更新,家庭生活状况发生较大改变的可定期入库出库。
第四条 严格界定救助对象,要真正把因家庭经济困难而面临失学辍学的学生作为主要救助对象,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救助条件、救助金额和被救助人员名单“三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坚决防止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真正把好事办好。
第五条 建立专项救助基金,成立办事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划拨专门办公经费,确保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救助范围、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救助范围。构建从幼儿到大学所有贫困学生全覆盖的救助体系,凡因家庭经济困难而面临失学、辍学的所有贫困学生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第七条 救助标准。 按不同学段学生的生活和学习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测算核定以下救助标准:
(一)幼儿贫困生:按收费标准免除幼儿贫困生当年保教费。
(二)小学贫困生:每生每学年1500元。
(三)初中贫困生:每生每学年2000元。
(四)高中职中贫困生:高中贫困生每生每学年6000元;职中贫困生每生每学年5500元。
(五)特教贫困生:每生每学年1500元。
(六)贫困大学生:重点是对当年升入本科二批以上院校的贫困学生进行救助,救助标准每生每学年12000元。实行动态跟踪管理,贫困状况没有改善的救助到大学毕业,贫困状况得到改善的停止救助。
第八条 救助审批程序。为做好救助基础工作,保证救助效果,要建立县级贫困学生数据库,凡经县级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学生全部入库救助。
(一)入库条件
凡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而面临失学辍学的学生均可提出救助申请。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贫困学生优先入库。
1、孤儿。
2、烈士子女。
3、单亲家庭子女(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异后没有重新组合家庭),在高中及以下阶段就读因家庭困难面临失学、辍学的。(综合考虑家庭收入、住房条件、消费水平、家庭资产情况)
4、父母至少有一方是低保对象的,全家生活异常困难,子女在高中及以下阶段就读面临失学、辍学的。(结合低保相关证明和家庭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5、父母一方患特殊慢性病(慢性病医疗证)或重度残疾(二级残疾以上),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经济收入,全家生活异常困难,子女在高中及以下阶段就读面临失学、辍学的。(综合考虑住房条件、消费水平、家庭资产情况)
6、因意外事故、大病等因素突然导致家庭致贫(一次性损失或累计花费3万元以上),全家生活异常困难,子女在高中及以下阶段就读面临失学、辍学的。(综合考虑家庭收入、住房条件、消费水平、家庭资产情况)
7、在高中阶段就读的学生,没有在上述6种条件之内,但家庭中有兄弟姐妹同时在高中及以上学校就读,父母双方均务农(或下岗),家庭无致富项目,生活条件差,家庭收入不够支付子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费用,子女面临失学、辍学的。(综合考虑家庭收入、住房条件、消费水平、家庭资产情况)
8、高考二本线以上的大学新生,按照保定市“金秋助学”相关要求,确定救助对象。高考二本线以下的大学新生是孤儿、烈士子女的,纳入救助范围。(从2015年大学新生开始执行)
9、家住偏远农村、父母文化知识水平较低、无致富能力、身体状况差、父母双方均务农,除勉强能够在家种地养家糊口维持生活外,无其它任何经济来源的,子女在高中及以下阶段就读,家庭无力承担上学学习和生活费用,面临失学、辍学的。(综合考虑家庭收入、住房条件、消费水平、家庭资产情况,认真细致入户审查,严格慎重研究认定)
(二)入库程序
1、申请。凡申请救助的贫困学生,由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向学生所在学校写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审核盖章确认,由学生所在班的班主任召集任课教师初步审核申请救助学生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平时掌握的学生经济状况,在进一步详细核实和对本班贫困学生进行分析比较后,将本班贫困学生推荐给学校。
2、学校初核及上报名单公示。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成由校长、年级主任、班主任等参加的评审小组,认真严格审核学生提供的贫困材料,并入户走访调查核实。核实无异议后,对拟上报贫困学生名单在学生户籍所在行政村和自然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本校贫困学生(包括高中、职中和大学新生)及时上报乡镇贫困学生救助领导小组。
3、乡镇贫困学生救助领导小组复核。乡镇贫困学生救助领导小组组织乡镇干部、总校、中学、民政所、公安派出所等负责同志、村干部对本辖区所有贫困学生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再次进行入户走访核实,经核实无异议后乡镇党委书记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县教育局和县救助办审查。
4、县教育局和县救助办联合审查和抽查。县教育局和县贫困学生救助办公室对上报的拟救助贫困学生信息,组成联合审查组进行审查和入户抽查,审查无异议盖章作为入库拟救助对象。
5、拟救助对象公示。县贫困学生救助办审核确定入库的贫困学生名单,在所在学校及班级、户籍所在行政村(居委会)及自然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正式纳入县级贫困学生救助数据库。
6、县领导小组审批。县救助办向县贫困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入库贫困学生救助名单和拟实施救助意见,经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及时实施救助。
第三章 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
(一)设立贫困学生救助基金。根据贫困学生数据库人数按标准测算出全县每年所需资助金总额,县财政列支资金作为贫困学生救助基金,县财政列支资金确保能够兜底。
(二)积极接收社会爱心募捐。每年7月份在全县集中组织一次贫困学生救助爱心募捐,动员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广泛奉献爱心。同时积极接收县外爱心捐款。所有爱心捐款统一汇入贫困学生救助基金平台进行管理。
(三)干部进行结对帮扶。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带头结对帮扶贫困学生,按贫困学生救助标准进行现金资助。县级领导原则上至少帮扶1名贫困学生。鼓励正科级干部结对帮扶贫困学生。鼓励其他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到结对帮扶中来。
(四)企业和社会各界定向帮扶。县委县政府号召企业、社会团体、爱心人士单位定向帮扶贫困学生,按贫困学生救助标准进行现金资助,签订帮扶协议,建立帮扶档案,促进帮扶活动规范化。
(五)结合上级政策性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条 加强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专户管理。所有贫困学生救助款项全部拨入基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账结算,封闭运行,确保全部资助款用于贫困学生。
(二)加强资金统筹管理使用。加强各类政策性救助资金统筹管理,保证贫困学生不多头享受救助;建立各类社会帮扶信息汇总通告制度,最大程度地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受助对象管理。要建立和完善贫困学生数据库动态管理机制,适时掌握贫困学生的学习生活、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贫困学生数据信息,按时报送流动学生名单。已享受贫困学生资助的学生,因故转入县外学校学习和休学者,停发下一学期的救助资金。流失、死亡的受资助学生,自动终止救助。各学校要向县学生救助办及时报送受助学生变动名单,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四)建立完善学生资助资金发放制度,规范资金发放程序,严格发放过程管理,健全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申请、初审、审批、发放等相关资料归档备查。救助资金每学年集中发放,贫困大学生救助资金安排在每年8月中下旬集中发放,高中及以下阶段贫困学生救助资金统筹结合上级政策性资金按学期进行发放。
(五)贫困学生的救助基金属于学生个人财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截留、挪用、挤占和转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延期发放和扣减发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实物或服务的形式进行抵顶。家庭成员不能挪作其他开支,如经发现将严肃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学生救助资格。
(六)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县救助办联合教育局,组织人员定期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情况等进行督导检查,及时纠正工作偏差,确保救助工作实效。
(七)加强监督检查。监察、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贫困学生救助资金使用不出任何问题。
第十一条 加强对贫困学生情感关怀。学校、班主任、任课老师要加强与贫困学生思想沟通交流,给予贫困学生精神鼓励,促使自立自强。有计划地组织贫困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使他们感受到人间真爱和社会温暖。
第四章 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成立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县委县政府成立贫困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郝国赤任组长,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王欣,副县长张风毅任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教育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宣传部、民政局、人社局、扶贫办、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电视台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贫困学生救助活动的统筹安排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委办,从县委办、教育局抽调专门人员,负责救助活动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救助资金的筹集方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同时负责保定市“金秋助学工程”在我县的具体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严格审核把关,不准敷衍了事,推诿塞责。县贫困学生救助工作办公室要严格履行职责,立足本职,团结协作,认真做好贫困学生救助工作的日常事务和其他组织协调工作。教育系统要认真做好贫困学生救助工作政策的宣传和贫困学生确定工作。财政部门要将救助所需要资金和日常办公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电视台、报社要开设专栏,对救助贫困学生工作中涌现出的自强自立典型和提供救助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进行报道,不断推动贫困学生救助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三条 健全工作网络。各乡镇成立贫困学生救助领导小组,由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镇相关副职任副组长,总校校长、中学校长、民政所长、派出所长等相关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对本辖区贫困学生救助工作负总责,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学习,确保此项工作严格规范、公正公平操作。要加强对乡村干部和学生家长的正确引导,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和优亲厚友现象。
第十四条 监督与追责。县贫困学生救助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负责全县贫困学生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对班主任和学校校长在初核环节不负责任、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在年度考核中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还要作进一步严肃处理。对乡镇领导小组思想不重视、组织领导不得力、工作不认真负责,政策执行偏颇有失公平的,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乡村干部干扰政策规范执行、弄虚作假的,报县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并作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贫困学生救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起施行。
中共阜平县委办公室 2015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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