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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京冀对口帮扶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

2018-01-29


阜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阜平县京冀对口帮扶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阜平县京冀对口帮扶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县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阜平县京冀对口帮扶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018年1月25日

 

阜平县京冀对口帮扶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京冀对口帮扶项目资金管理,提高帮扶项目安排的科学性,发挥帮扶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对口帮扶河北省相关贫困地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援合办发〔2017〕2号)和《保定市京冀对口帮扶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京冀对口帮扶项目,是指根据《北京市对口帮扶河北省相关贫困地区工作实施方案》(京援合办发〔2016〕1号)和《河北省推进落实京津两市对口帮扶张承保相关地区工作实施方案》及东西部扶贫协作重点任务确定的帮扶项目,按照“脱贫优先、突出精准、履行程序”的原则,助力我县实现脱贫攻坚目标。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京冀对口帮扶资金,是由北京市财政预算安排和河北省财政配套安排的专项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项目征集。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征集筛选,按照由贫困村、乡镇、县从下至上申报程序完成项目的筛选征集。帮扶项目要符合《北京市对口帮扶河北省相关贫困地区工作实施方案》、《京冀对口帮扶和扶贫协作规划》和《北京市对口帮扶河北省相关贫困地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和省发改委(协同办)、省扶贫办相关要求,突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内容。

  第五条 项目计划。对口帮扶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承受帮扶项目的相关部门,根据京冀对口支援合作办拟定的年度计划盘子以及对口帮扶规划,结合当地实际需求,按照年度对口帮扶资金120%的比例编制提出下一年度的帮扶项目计划,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于每年8月份上报保定市扶贫办、市发改委。项目计划编制按《保定市京冀对口帮扶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要求执行。

  产业类项目要与贫困人口脱贫捆绑,明确企业或项目落户当地和参与产业对口帮扶的情况,帮扶项目资金回馈贫困村、贫困人口的机制、方式和路径,具体带动贫困村、贫困人口规模(如村集体入股占比、分红年限和比例、直接吸纳贫困人口就业数量、减少贫困人口经营性支出等内容),要从产业帮扶、产业合作等角度说明项目的必要性。产业类帮扶项目申请对口帮扶资金比例要符合相关部门要求,帮扶资金入股扶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量化到贫困户,主要采取保底分红和股份分红方式,必须确保贫困户利益,帮扶资金本金及形成的资产归贫困村集体所有,用于贫困户参与投资收益分红。

  其它类项目原则上应该以政府相关部门为实施主体,要明确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领导。医院、学校(含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类项目,要重点分析此类项目能够覆盖的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数量,提供受益贫困人口的测算依据,明确帮扶项目反哺路径,如对贫困村、贫困人口就医、就学采取有针对性的优惠措施,减少其在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开支;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公益性项目,要重点分析此类项目直接或间接受益的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数量,生产生活水平提升改善的程度,并提供测算依据。资金投向暂不考虑管网建设、地下工程、县级以上道路建设等方面的投资项目。

  第六条 项目把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是县级统筹帮扶项目的筛选把关责任主体,承受帮扶项目的部门对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按照申报程序完成项目筛选,编制完成《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完整、附件齐全。项目计划统一由县对接办进行汇总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加盖公章,向保定市扶贫办、市发改委上报帮扶项目计划。

  第七条 项目批复。 上报的帮扶项目计划经市级初审、评估、申报省级审批后,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到县,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批复到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管理。承担帮扶项目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帮扶项目。扶贫办、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帮扶项目的指导管理、检查验收、成果宣传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对口帮扶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后续管理措施,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

  第九条 项目招投标。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事项,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阳光操作。积极探索委托项目管理公司方式购买社会服务等办法,但必须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操作。

  第十条 项目调整。当年对口帮扶项目年度计划任务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由帮扶项目责任部门提出充足理由和调整意见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申报程序重新报批,同时报省发改委(协同办)、省扶贫办备案。涉及重大调整的须报省发改委(协同办)并会同省扶贫办与相关职能部门研究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北京市支援合作办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承受帮扶项目的有关部门要履行项目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报账制、合同制等五项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切实做到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项目公示。落实帮扶项目三级公示制度,即县、乡镇、村(或项目建设地)三级公开公示,做到帮扶项目公开透明可追溯。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会议及告示、扶贫手册等形式,将本年度帮扶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分配标准及环节等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告公示,确保群众知情权。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帮扶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验收,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归档。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对口帮扶项目档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安排。北京对口帮扶资金年度计划90%分配到县,河北省每年为受帮扶贫困县安排配套资金1000万元。专项用于结对县区帮扶项目,全部安排在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上。

  第十六条 使用范围。对口帮扶资金用于重点支持教育、卫生、文化、就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用于贫困村水、电、路、讯、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特色轻工、生态旅游等领域开展产业合作;用于培养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建立劳务合作对接机制,推动科研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合作,以及生态环保类项目建设等方面帮扶项目。要参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费。每年帮扶资金的10%用于市级统筹帮扶项目和项目评估、管理所需经费,县级所需的项目管理费由市扶贫办、市发改委负责分配。使用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根据北京市和河北省批准同意的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拨付程序,县财政局依据项目单位的验收报告、资金支付申请(项目预支申请)等相关资料,将帮扶资金支付到项目法人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口帮扶项目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项目和资金管理,对口帮扶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帮扶资金真正用于对口帮扶事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扶贫、财政和相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帮扶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扶贫办、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帮扶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半年向市扶贫办、市发改委书面报送一次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每年报送监督检查具体情况。积极配合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加强监督指导,做好考核评估和督查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帮扶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和存在问题,并及时向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反馈检查情况。责任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帮扶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等情况的信息公开制度,在县本级政府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公示当年帮扶项目资金实施计划,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扶贫办、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阜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月25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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