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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12-12


阜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统筹整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资金”,是指按照中央、省、市、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有关政策规定,将上级财政下达及县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涉农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结合我县脱贫规划,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安排、集中使用,最大限度的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为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提供保障。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打破资金归口管理界限,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聚焦贫困地区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瞄准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能力,结合全县脱贫规划、年度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确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向,具体包括:

  (一)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扶贫龙头企业、扶贫产业园区及合作社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光伏产业、电子商务等特色产业,承接来料加工定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公益性生产设施、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农村道路建设、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对照贫困村出列需要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等。

  (三)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对农村贫困家庭青壮年劳动力参加中短期技能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等给予补助。

  (四)支持提供金融扶贫服务。围绕帮助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扶贫贷款担保基金、扶贫保险基金,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专业大户等扶贫贷款实行贴息,围绕帮助缓解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对自愿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保费补贴。

  (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与脱贫攻坚相关事项的支出。

  第五条 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的项目,要在纳入脱贫攻坚专项规划项目库中筛选,未列入《阜平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和脱贫攻坚专项规划项目库的项目,不得使用整合资金。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动态管理制度,按照脱贫攻坚需要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补充完善部门脱贫攻坚专项规划项目库,将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的项目编入部门脱贫攻坚专项规划项目库。

  第七条 统筹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县政府成立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统筹整合资金全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具体负责统筹整合资金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根据职责分工相应开展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整合资金范围的政策界定,测算年度整合资金额度,做好上级下达资金的部门预算批复,建立“整合资金清单”,按照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年度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调整部门预算,根据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二)县扶贫部门:根据年度脱贫攻坚规划结合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直相关部门制定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投资计划,并按程序将使用方案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建立县扶贫攻坚“项目任务清单”、“绩效目标清单”,负责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制定统筹整合资金绩效评价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并对统筹整合资金工作落实情况实行绩效评价,对统筹整合资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总结。

  (三)发改部门:负责修订完善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上级脱贫攻坚规划的有效衔接;指导相关部门修订、调整完善专项规划,参与扶贫项目的谋划安排,协助扶贫部门建立项目库。

  (四)县直各项目主管部门(含扶贫、发改部门):按照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完善本部门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库,依据行业规范及要求具体实施项目和使用管理资金,包括项目预算编制、招标采购、项目实施、公开公示、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评价、档案管理等工作,对使用的统筹整合资金承担主体责任。

  (五)各乡镇党委政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及本乡镇脱贫攻坚规划项目编制工作,负责组织本乡镇行政村项目的实施、自查自验和监督检查。

  (六)县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统筹整合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资金下达。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省、市纳入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上级资金”)后,区分中央、省、市各级各类资金并详细记录预算指标来源,在15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相关部门。县级预算安排属于整合范围内的财政涉农资金,仍按县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编制使用方案。县扶贫部门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财政部门提出的年度统筹整合资金额度和“项目库”入库项目情况,编制年度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整合方案应包括项目承担主体、资金额度、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期限、绩效目标和指标等内容。

  第十二条 整合资金预算调整。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整合资金规模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及时批复部门整合资金使用额度,财政部门依据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部门整合资金使用额度,在15内将整合资金使用额度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

  调整后的统筹整合资金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在预算指标中记录有关资金调整情况,并相应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组织项目实施。各项目主管部门及乡镇依据批准下发的统筹整合资金方案编制项目概算、组织项目评审、招投标等前期手续,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在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统筹整合资金整合率和项目开工率必须达到100%。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执行结果负责。要依据行业规范及要求,做好项目实施、验收、报账、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报账进度,年末整合项目完工率和整合资金报账率达到90%以上。

  第十七条 统筹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结转结余要严格执行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规定,除有明确规定或已进入招标、政府采购程序外,上一年的结转资金到下一年9月底仍未支出的,收回县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统筹整合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统筹整合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评价指标体系。总体绩效目标是促进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减少。具体指标包括:贫困村、贫困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程度、贫困人口减少、资金扶持到户、折股量化到户、资金拨付进度、项目实施进度、财务管理、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等。

  第二十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细化明确本部门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完成后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年度考核部门和乡镇的主要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通过公开栏、项目标志牌、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资金的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绩效目标等情况进行公示,保证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政、扶贫及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统筹整合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统筹整合资金及项目实施效果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扶贫领域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效果明显。

  第二十三条 扶贫部门要积极建立第三方独立监督机制,发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对整合资金的监督管理作用,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整合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整合资金管理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阜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阜政办〔2016〕163号)同时废止。《阜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管理办法》(阜政办〔2016〕105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阜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阜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 靖 政府县长

  副组长:戴鹏炜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赵敏涛 政府副县长

  王照堂 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郄佳国 政协副主席 住建局局长

  赵志勇 晋察冀边区纪念馆馆长、国土局局长

  成 员:陈业铭 扶贫办主任

  王玉东 发改局局长

  李乡新 农工委常务副书记

  刘光磊 交通局局长

  李桂强 环保局局长

  张 强 农业局局长

  肖志盛 林业局局长

  冯志阳 水务局局长

  孔金生 畜牧局局长

  耿风君 农发办主任

  王彦均 旅游局局长

  耿维东 供销社主任

  甄国平 财政局主任科员

  高永文 国土局副局长

  王照利 住建局副局长

  周树平 阜平镇镇长

  周邦红 平阳镇镇长

  仇金龙 城南庄镇镇长

  杨建伟 龙泉关镇镇长

  孟英龙 天生桥镇镇长

  刘 峰 王林口镇镇长

  李勇健 北果园乡乡长

  刘建明 砂窝乡乡长

  仇利明 大台乡乡长

  张永会 史家寨乡乡长

  刘新亮 吴王口乡长

  李淑芳 台峪乡乡长

  高 伟 夏庄乡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副县长赵敏涛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王照堂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扶贫办主任陈业銘、县发改局局长王玉东同志兼任。

  阜平县财政局 2017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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