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教【2020】96号-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8-07
冀财教〔2020〕96号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20〕80号)要求,现下达你市(县)2020年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 万元(收入计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计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具体项目名称、金额和绩效目标见附件。
流动舞台车按照每台50万元标准核定;贫困地区村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按照每村2万元标准核定;贫困地区戏曲进乡村按照每个乡镇每年配送6场演出、每场演出补助5000元标准核定;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费按现行标准核定;行政村体育健身工程按照每村5万元标准核定。新建成的贫困地区村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原则上通过一般项目统筹予以补助。对贫困地区村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贫困地区戏曲进乡村、深度贫困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设备购置等项目,请按照《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35号)等文件要求,对扶贫项目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加强扶贫资金动态监管和专项稽核,切实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527号)、《河北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冀财绩〔2019〕5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对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中,预计今年执行较慢或难以执行的相关项目,市、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本通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梳理汇总,按程序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将审核后的有关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请进一步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随同预算资金填报绩效目标,同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将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批复下达,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附件:1.2020年度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分配明细表(一般项目和绩效奖励)
2.2020年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目标表(市县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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