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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财资环[2019]61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2-03


  冀财资环〔2019〕61号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有关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8〕131号),结合省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现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指标,包括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森林抚育补贴、造林补贴(含储备林贷款贴息)、良种补助、湿地保护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于上述各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17〕167号)等有关规定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保障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冀政办发〔2016〕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使用资金。

  二、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省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15号)要求,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精准使用,尽早发挥效益。按照《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财办〔2018〕47号)要求,严格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三、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8〕40号)要求,各市(县、区)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依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可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

  四、各市(县)要提前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结合同步下达的工作任务清单和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统筹安排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补助资金和地方相关资金,确保重点任务支出,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上述资金待2020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附件:1、河北省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表

   2、河北省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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