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扶贫资金公开

冀财农[2019]151号: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2-05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

冀财2019151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农业

  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提高市县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快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9〕108号)要求,现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具体下达情况见附件。该资金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农林水支出”科目。为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冀政办发〔2016〕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此次下达的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范围内的资金不带项目,有关国定贫困县可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使用。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省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15号)要求,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精准使用,尽早发挥效益。按照《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财办〔2018〕47号)要求,严格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三、你市(县)应结合省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清单和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地方相关资金,确保重点任务支出。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8〕40号)要求,各市(县、区)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依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可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

  请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前期准备工作,要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 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表

  2. 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11日

相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