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业务--预告登记
发布时间:
2024-04-15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抵押合同(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7.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合同(原件);
5.主债权合同(原件);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7.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6. 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预告登记注销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债权消灭或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证明材料(原件);
5. 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程序
预告登记设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领)证
预告登记注销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监督电话:0312-722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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