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业务--预告登记

发布时间:

2024-04-15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抵押合同(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7.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合同(原件);

5.主债权合同(原件);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7.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6. 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预告登记注销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债权消灭或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证明材料(原件);

5. 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程序

预告登记设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领)证

预告登记注销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监督电话:0312-722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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