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业务--异议登记
发布时间:
2024-04-15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异议登记设立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与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证明材料(原件);
4.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原件);
5.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异议登记注销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原件);
4.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程序
异议登记设立
申请—受理(扫码缴费)—审核登簿—缮(领)证
异议登记注销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即时办结(散件)。
四、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监督电话:0312-722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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