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312—7221230
传真:0312—7224040
招商引资办公室 :0312—7233088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 冀ICP备12012818号-2 站点地图
公安机关备案号:13062402000021 网站标识码:1306240003
河北阜平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阜政〔2021〕8号
阜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北阜平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县各人民团体:
《河北阜平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1日
河北阜平经济开发区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县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开发区改革开放的实施意见》(冀发〔2019〕8号),保定市开发区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试行)》(保开领发〔2020〕3号),县委、县政府印发的《河北阜平经济开发区招商政策(试行)》(阜字〔2018〕11号)和《河北阜平经济开发区农副产品加工产业招商政策(试行)》(阜字〔2018〕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设立河北阜平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引导和扶持企业发展及项目建设。
第二条 引导资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额度
第三条 引导资金支持条件:应为在河北阜平经济开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征地类的落地企业,建设期企业负债率不能超过80%,投产后企业负债率不能超过60%,且企业在五年内不能迁出开发区。
第四条 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20%,具体情况可一事一议。
第五条 申请引导资金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
(二)注册法人登记书、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企业负债情况说明;
(五)引导资金使用方案;
(六)企业按期完成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环保等入驻条件承诺书;
(七)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三章 办理流程和用途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办理流程:
(一)企业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产业引导资金;
(二)开发区管委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报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
(四)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按程序拨付。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途:
(一)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二)设备购置及技术改造投入;
(三)产品研发投入;
(四)引进技术人才投入;
(五)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专项投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开发区管委会项目负责人督促企业落实使用方案。
第九条 县审计局对企业引导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跟踪审计、核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 企业竣工验收且完成一个税收年度,由开发区管委会聘请第三方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及企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进行考核,若未按使用方案使用引导资金或达不到开发区入驻条件,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一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