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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开发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成本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1-04-10


阜政〔2021〕9号

 

阜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降低开发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成本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关于降低开发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成本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9日

 

关于降低开发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成本的

实施意见

 

为促进河北阜平经济开发区(含阜东产业园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槐树庄石材集中加工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落地,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用地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有序引导我县工业转型升级,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的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中央出台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等6项专项资金计提政策。除此之外,地方政府附加于工业用地上的各项资金计提全部取消。政策实施期间,如遇土地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二、坚持区域内商服、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与工业用地开发成本综合、动态平衡原则。

三、为切实降低工业用地成本,提高企业入驻园区率,涉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由县政府统筹安排,指标费用每亩5万元。

四、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之规定,积极推行开发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方式,弹性出让期限为20年,长期租赁不超过20年,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的,租赁期限为5年。

五、新增工业用地成本只核算征地拆迁费用(含片区综合地价、青苗、地上附着物建筑物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金、风险基金、占补平衡费、土地前期开发费用等相关税费。

六、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只限于与宗地直接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前期开发“九通一平”相关费用,由市政统一建设,与工业用地宗地无直接相关的市政道路、公用水利、绿地景观、河道治理、排污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不计入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

七、土地征收及地上附属物拆迁等相关费用、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分别由辖区内乡(镇)政府和开发区进行核算。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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