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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1-26


相关解读:《阜平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阜平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阜平县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和创新政府投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吸引和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政府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投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国家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9号)、《保定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保政发[2020]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阜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县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其中,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设立的资金称为引导基金,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称为子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依据政府财力和引导基金投资进度逐年拨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县财政局或县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是政府投资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及支持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审议批准引导基金、子基金设立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负责引导基金的发起设立,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及政策,代县政府起草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出台支持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根据县政府相关产业政策、经济工作重点、社会发展规划,起草引导基金设立方案,控制引导基金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三)批准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项目方案;

  (四)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作为政府出资,经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五)监督引导基金运行,对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提出意见;

  (六)组织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工资绩效进行挂钩。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提出加强改进意见建议;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协调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省市县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负责牵头建立优质企业项目库,开放项目资源,促进基金与企业信息共享。

  第七条  县金融办、县行政审批局等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引导基金及子基金进行业务指导与协助,为基金运作创造良好环境。

  第八条  县政府出资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政府投资基金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和对外投资主体,统筹使用引导基金,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和退出等,定期向县政府及县财政局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

  (二)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引导基金资金管理;

  (四)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商务谈判及尽职调查,经县政府审批后,与管理机构及社会资本方合作设立子基金;

  (五)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的拟投资项目行使一票否决权,确保引导基金运行符合政策方向;

  (六)组织对参股子基金进行绩效评价,综合考评其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投资收益、投后管理等运行情况,并及时兑现奖惩措施;

  (七)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应注重发挥财政出资的杠杆作用,积极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围绕创新创业、战略性新型产业、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等领域组建相关子基金,重点支持园区建设、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等符合县委、县政府战略投资的领域和项目。

  第十条  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通过以下形式进行投资与运作:

  (一)参股设立子基金,包括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和参股已设立符合相关要求的基金;

  (二)直接投资项目;

  (三)向子基金投资项目进行跟进投资。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参股设立子基金,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规则进行投资决策和运作管理,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3、基金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等组织形式,原则上应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对外投资应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相关规定;

  (三)子基金原则上应注册于阜平县;

  (四)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实际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基金实际出资额的50%;

  (五)子基金对单个项目投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20%。为更好发挥引导基金对项目投资的支持力度,围绕县委、县政府重点项目组建专项子基金,对单个项目投资比例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报县政府批准;

  (六)子基金占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

  (七)当引导基金参股比例超过20%(含)时,子基金投资阜平县的资金不得低于子基金最终实际投资额的60%;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低于20%(不含)时,子基金投资阜平县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专项子基金必须全部投资于阜平县。以下情形可视为子基金投资于阜平县:

  1、在子基金存续内,阜平县以外的被投资企业注册地迁往阜平县并向县政府承诺迁入阜平后5年内不得迁出的企业;

  2、注册地在阜平县以外,被投资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生产、研发、销售等基地落户在阜平县,且被投资企业对子公司投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对该企业的对应投资额;

  (八)县政府投资基金公司在县政府批准的引导基金规模和经营期限内,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参股子基金认缴规模和子基金存续期;

  (九)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县政府投资基金公司应履行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尽职调查等相关程序后,向县政府提交子基金设立申请。其中,引导基金发起设立的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通过遴选的方式确定;

  (十)县政府投资基金公司可依法依规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引导基金占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

  (二)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必须全部投资于阜平县;

  (三)县政府投资基金公司负责进行项目投前尽职调查、商务谈判、起草投资方案等工作;

  (四)投资方案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把关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投资方案应明确直投的政策目标、范围、对象、存续期限、程序、各相关单位的权责事项等。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引导基金仅对子基金已投资注册在阜平县的被投资企业进行跟进投资,且跟进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

  (二)县政府投资基金公司负责制定投资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执行;

  (三)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公共投资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并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等。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及子基金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或其他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以增加收益。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应由具备资质的银行托管,托管银行对基金账户进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按照约定方向支出。县政府投资基金公司应定期向县财政局报告引导基金托管情况,并及时报告引导基金运行中重大事项。同时对子基金托管情况进行监督,掌握子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托管银行应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银监会令第92号)规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的要求,建立健全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等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九条  子基金设立后,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应按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向县政府投资基金公司提交子基金季度及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及时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及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县政府投资基金公司定期向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季度及年度运行情况,及时报送重大事项,自觉接受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投资基金公司应及时掌握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经营情况,监督子基金运行及直接投资项目、跟进投资项目运行情况和财务情况,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二十二条  设立引导基金要规定存续期限和提前终止条款。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县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偏离目标领域的,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依法终止财政出资或收回资金。引导基金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投资进度缓慢或资金长期闲置的,财政出资应按照约定择机退出。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应约定存续期,原则上应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必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投资基金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引导基金退出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计算,但原则上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本金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因引导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一)子基金设立申请获经批准,半年内未完成子基金注册设立的;

  (二)子基金完成注册登记后一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四条  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合伙协议或章程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县财政局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六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增值部分,除县政府投资基金公司日常经营开支、按规定上缴利润外,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引导基金分红部分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可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考核优秀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县政府可依法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让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子基金到期清算后,子基金累计投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认缴规模的50%,且引导基金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并取得收益;

  (二)引导基金只对管理机构和其他社会出资人让利,不对其他财政性出资让利;

  (三)引导基金让利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引导基金从子基金所获得全部收益的30%或所获得超额收益的50%,对投资相关重点项目的子基金,可加大让利幅度,直至让渡引导基金所获全部超额收益。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让利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子基金到期清算后,满足条件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向县政府投资基金公司提出让利申请。

  (二)审核。县政府投资基金公司对子资金管理机构的让利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财政局。

  (三)决策。县财政局对县政府投资基金公司的审核意见进行把关,并提出意见提交县政府进行审批。

  (四)公示。县政府投资基金公司在接到县政府审批意见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对拟采取的子基金让利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

  (五)执行。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县政府投资基金公司应当及时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签署让利的相关法律文件并执行让利。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金融办、县行政审批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能和有关规定对引导基金和子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绩效评价,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财务效益和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出资、基金存续和对管理机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投资基金公司负责对子基金绩效考核,监督子基金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参股子基金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由县政府投资基金公司制定,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管理机构进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投资基金公司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引导基金及子基金不应有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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