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阜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阜平县照旺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土地房屋征收(一期)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8-12-24
为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和项目建设进度,县政府于2018年12月22日作出启动阜平县照旺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一期)决定(阜政〔2018〕28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实施单位
(一)“阜平镇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
(二)“阜平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为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
成立“阜平县照旺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及工程建设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范围
东至北沟河,南至阜盛北大街、派山西路,西至民政局沿西坡根至二中通慧桥,北至保阜高速公路围成的闭合区域。具体范围以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
三、征收期限
2018年12月25日—2019年3月15日。
四、征收补偿
按《阜平县照旺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阜政〔2018〕27号)和县住建局、国土局、发改局、规划局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阜建征字〔2018〕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奖励办法
(一)土地征收奖励。被征收人在2019年1月20日前签定协议并完成附属(着)物清理的,按征收补偿款的7%给予奖励;之后签定协议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房屋征收奖励。被征收人在2018年12月31日(含)前签定协议并于2019年3月15日前完成腾空的,每户按征收补偿款的7%给予奖励;2018年12月31日之后、2019年3月15日(含)前签定协议并完成腾空的,每户按征收补偿款的4%给予奖励;之后签定协议的,不再给予奖励。
六、其它事宜
(一)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以抢种树木等不当手段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征收范围内涉及单位和个人应以大局为重,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对在征收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社会秩序,拒绝、阻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征收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
1、《阜平县照旺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阜政〔2018〕27号)
2、阜平县住建局、国土局、发改局、规划局《关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阜建征字〔2018〕1号)
阜平县人民政府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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