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明白纸
发布时间:
2016-11-15
一、征收范围:
东至北沟河、南至环城路北、西至道路规划红线、北至中兴街路南规划红线区域内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以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
二、征收期限:
2016年11月16 日至2016年12 月 10日
三、征收补偿
按《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阜政〔2016〕32号)和县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物价局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阜建征〔2016〕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用途,依据城区基准地价确定(商业36.3万元/亩、住宅24.7万元/亩、工业20.8万元/亩)。
房屋补偿标准:根据房屋性质,划分为住宅房屋、商业房屋、工业房屋三类。商业房屋、工业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拥有商业房屋所有权证或商业土地使用证的被征收户在回迁区域可优先选购商业房屋,价格为该区域开盘市场价。住宅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基准价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域位置、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程度和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
精装修是指房屋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后进行了加装门套、窗套、灯池、吊顶、壁纸、电视墙、整体厨房等装饰装修建设的。
(二)产权调换
1、安置房位置:按阜平县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布局,回迁房屋安置区为 D区房屋安置区(6号楼及7-16号楼剩余房屋)。
2、安置房标准:毛坯房,同时给予每户300元/㎡装饰装修补贴。
3、安置房交付时间:征收人和被征收人自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协议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将新建商品楼交付被征收人。
4、安置房置换比例:
——持有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及层次等因素进行置换。
(1)住宅房屋主房砖混结构首层按1:1比例置换、二层按1:0.9比例置换(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不予置换,给予货币补偿),砖木结构按1:0.9比例置换,砖土结构按1:0.8比例置换,土木结构按1:0.75比例置换;配房砖混结构按1:0.95比例置换,砖木结构按1:0.85比例置换,砖土结构按1:0.75比例置换,土木结构按1:0.7比例置换。
(2)住宅安置房楼层调整系数:产权调换住宅房(回迁房)为18层框架高层住宅楼。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置换面积按下列系数进行计算调整(底商除外):以1-3层为基准:1:1;4、5、6及17层:1:0.98;7-11层:1:0.96;12-16层:1:0.94;18层:1:1.1。
(3)每套安置房对应一个地下车位和储藏间,可由被征收人按成本价(地下车位3800元/㎡、储藏间2800元/㎡)购买,也可按1:0.7(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车位面积)调换车位、按1:1(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储藏间面积)调换储藏间。
综合考虑回迁安置区域与被征收区域的地理位置差异因素,选择回迁安置时在原有住房面积置换折算后基础上上浮15%对待。
(4)安置房回迁(含地下车位、储藏间)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
(5)主房、配房占压土地以外的土地面积不予置换,依据土地基准地价给予货币补偿。
——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上述置换比例的95%予以置换 。
5、安置房面积差结算方式
安置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置换差以现金方式结算,多退少补。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或不足被征收房屋置换建筑面积部分按下列价格购买:
(1)住宅安置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置换建筑面积20%(含)以内的部分,按照2300元/㎡价格购买。
(2)住宅安置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置换建筑面积20%以外的部分,按3000元/㎡价格购买。
(3)住宅安置房屋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置换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征收房屋时的评估价格结算。
(三)其他事宜
1、以户为单位,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置换回迁房屋面积不能超出被征收房屋全部置换面积的150%,如果只有一处住房置换一套最小户型的除外。
2、墙体为砖混,屋顶为彩钢顶,已达到入住条件的,按砖木结构对待。
3、采用长期租地形式建设永久性建筑的,不予置换;以基准价格予以评估,扣除土地价款后,支付房屋所有者;其中认定为经营既定实事的临街永久性建筑,按评估价格扣除土地价款后予以30%上浮。
四、其他补偿
(一)搬迁补助费
以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按15元/㎡的标准一次性到位;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按20元/㎡的标准一次性到位。
对从事生产、加工、维修经营行为的机械设备,按车间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机械设备搬迁补助费。对从事露天生产经营的,按经营场地面积给予15元/㎡的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到位。
2、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间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到位。
(三)停产停业补偿费
房屋征收时从事正常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性房屋,因房屋征收原因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停产停业补偿费。生产、经营性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取得时间满1年以上)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四)征收门楼、围墙、室外厕所、树木等地上物,依据阜建征字〔2016〕2号文件确定的补偿参照价格评估确定。
(五)征收拆除各种管线杆等公用设施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按时完成各种管线杆等公用设施的拆除和迁建,不得拖延时间。
五、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自起征之日起20日(含)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每户按征收补偿款4%给予奖励;20日之后签订协议不再给予奖励。
六、优惠政策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1、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30㎡的,按30㎡给予补偿;
2、实行产权调换的,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30㎡的,调换后的住房30㎡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以30㎡为基准,安置房屋面积超出20%(含)以内的部分,按照2300元/㎡价格购买;安置房屋面积超出20%以外的部分,按3000元/㎡价格购买。
2016年11月13日
相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