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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农业局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工作落实方案

发布时间:

2018-04-24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

  阜平县农业局在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其中包括投资项目统一代码以及市场主体信用的信息。在投标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布招标条件、项目概括和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等招标公告。并及时将中标候选人的名称、排序、投标价格、有关证书、中标候选人所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项目负责人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最后,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均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受社会监督。

  二、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配置的合理分配和招标投标秩序规范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农业项目招投标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初步制定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招标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进行公示:

  (二)招标公司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招标公司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四)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五)招标公司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七)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八)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十)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十一)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三)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二条 投标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进行公示: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公司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二)通过转让或者租借资质方式进行投标的;

  (三)提供虚假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四)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虚假恶意投诉的;

  (五)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公司的;

  (六)投标公司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七)投标公司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条 中标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进行公示:

  (一)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公司签订合同,或者不履行与招标公司订立的合同的;

  (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签订补充协议的;

  (三)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四)不按规定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

  (五)严重拖欠劳动者工资或材料供应商货款的;

  (六)履约不力,恶意拖延工期的;

  阜平县农业局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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