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阜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清单
(本清单仅为方便参保人员理解和记忆,具体政策参考原文。)
一、参保缴费
(一)缴费时间:
参保职工每月1至20日,由参保单位网报直接核定后,自行在税务系统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每年3月20日前自主缴纳当年1月至6月医保费,9月20日前自主缴纳7月至12月医保费。
(二)缴费金额:
参保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费率为 8.4%,其中单位缴纳6.4%,个人缴纳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各类企业等其他用人单位职工医保费率为 8.9%,其中单位缴纳 6.9%,个人缴纳 2%;政府申批的困难企业单位职工医保费率为6.4%,个人不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医保待遇同职工一致,不缴纳生育保险,符合缴费条件的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不享受生育津贴。
新参保人员缴费:1、可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月起,按规定缴费比例缴纳;2、可申请自进入单位时间起,按现行政策补缴,补缴部分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三)个人账户划拨比例:
在职人员按缴费基数的 2%划入(困难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不划拨个人账户);退休人员区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按照保定市2021 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2%划入。
二、职工大额保险缴费
每人每年120元,年初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时缴纳。
三、其他
医保费欠费不得超过3个月,超3个月的补缴欠费和滞纳金后,从到账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未达到医保缴费年限规定的参保人员,需一次性补足相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费率按 6.4%或 6.9%,灵活就业人员费率按6%的比例一次性补足,补缴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也可按在职缴费政策执行。
电话:0312—7221230 0312—7222134 传真:0312—7224040 招商引资办公室 :0312—7233088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 冀ICP备12012818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13062402000021 网站标识码:1306240003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