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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3-01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工作程序,增强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阜平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的包含事项、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属性、公开方式、公开程序和职责,适用于阜平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政务公开。

  一、包含事项

  本规范包含工程建设、分散采购、国有产权(股权类)交易、国有产权(实物类)交易等。

  二、公开主体

  招标人、采购人、转让方、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阜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开主体。

  三、公开内容:

  1、政策法规和重要规定。

  2、各部门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和服务承诺等事项。

  3、实施项目及执行情况。

  4、其他需要公开事项。

  四、公开属性

  本规范所涉及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内容的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

  五、公开方式:

  1、媒体公开。地方性法规、重要文件、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等事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网址向社会公开;

  2、载体公开。对涉及范围广、时效长、内容较为固定的事项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办理手册和张榜公布、出示公告等形式公开;

  3、窗口公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信息发布区电子大屏及时公开各类交易信息。

  六、公开程序

  1、各招标、拍卖、产权交易项目由甲方报备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公开。

  2、政务公开项目交易结束后由交易中心人员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保存,做到档案完备,资料齐全,便于查阅。

  六、职责:

  1、按照《限时办结制度》的要求,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原因。

  2、其他事项:不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转办。

  3、按照中心相关规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的工作人员,除责成其改正外,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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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12—7221230 0312—7222134   传真:0312—7224040   招商引资办公室 :0312—7233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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