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水平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4-15
阜政办〔2019〕28号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水平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
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水平的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上级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全纳入,提高我县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稳定脱贫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冀办〔2019〕3号),以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冀民〔2019〕19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行农村低保扩面提标。对于参与扶贫项目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困难家庭收入时,可适当扣减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等,扣减后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和财产状况规定的,可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纳入农村低保的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暂定3年),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农村低保认定方法,实行按户施保与按人施保相结合,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1.对于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本方案所称重度残疾人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和门诊大病(指恶性肿瘤的放化疗(癌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抗排异治疗(异体器官管移植术后、骨髓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意外伤害)。困难老人指其子女均属低收入家庭、赡养能力较弱且实际生活困难的60岁以上人口;未成年人是指因在公办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下学校)就学刚性支出过大、实际生活困难的16岁以下人口。
2.对于建档立卡现已脱贫人口中和非建档立卡一般农户中的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即建档立卡贫困户之外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符合条件的也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范围。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农村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罹患 21种重大疾病、医疗费支出过大、门诊大病(指恶性肿瘤的放化疗(癌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抗排异治疗(异体器官管移植术后、骨髓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意外伤害);困难老人是指其子女均属低收入家庭、赡养能力较弱且实际生活困难的60岁以上农村人口;未成年人是指农村低收入家庭中,在公办学校 (全日制本科以下学校)就学刚性支出过大、实际生活困难的16岁以下人口。
(二)细化支出型困难群众救助政策。
在核算困难家庭收入时,应扣减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扣减后其符合农村低保标准的纳入救助范围。扣减刚性支出原则上以申请前 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参考指标。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按照有关程序纳入低保。刚性支出是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政策减免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费用 (包括重病患者医疗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照料护理费用等)。扣减就业成本原则上以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为参照指标,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可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 3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三)规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财产认定方法。
除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必须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得分开申请低保外(符合单人保条件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无论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单独立户,均可不列入低保共同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一起申请),并按相关规定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不得将其个人(家庭)收入和财产全部计入低保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
具有法定义务关系的人应给付低保申请人的赡养、抚养、抚养费计算方法:法定义务人应当给付低保申请人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计算。在没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法定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保障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缺乏履行义务能力,可以不计算应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我县低保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包括但不仅限于低保申请人,不包括共同计算人均收入的法定义务人家庭成员)。
(四)适当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低保率。
2019年农村低保标准按4440元/年。月补差一类370元,二类300元,三类230元。新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五)优化农村低保审核工作。
要本着便民利民原则,对可以通过省居民家庭经济核对系统核查的部门信息,减少相应证明材料。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村两委所有干部成员、驻村工作队所有成员。经民主评议会形成决议,签字确认。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政策培训(4月22日—4月24日)
县委、县政府召开动员部署会,统一思想,明确核查目的,提出具体要求,组织县、乡、村三级业务培训,提升县、乡、村三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低保对象识别和管理的水平。
(二)统筹推进,全面实施
1.村民申请,村级评议(4月25日—5月5日)
村民申请,以村为单位按程序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上报乡镇。
2.乡镇村委调查审核公示(5月6日—5月21日)
乡镇组织驻村干部、村两委成员、民政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及时在村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公开栏,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7天),同时将公示名单上报民政局。
3.县级审批(5月22日—5月28日)
乡镇审核结束后,将公示名单、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经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签字盖章后上报民政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组织人员进行材料审查、信息比对(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等单位配合),比对结束后再进行30%入户抽查,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由乡镇、村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7天)。
(三)规范低保档案(5月29日—5月31日)
切实加强县、乡两级低保档案规范化管理,要统一形式做到一户一档、一村一盒、统一内容。每户档案内都要有申请书、审核意见、审批表、入户调查表、家庭财产状况信息比对资料。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低保扩面,事关农村百姓的切实利益,事关脱贫攻坚大局,事关全县社会稳定。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由政府县长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民政局、扶贫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及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各乡镇也要成立领导小组,抽调专门力量,统筹组织协调,做好本乡镇的低保扩面认定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各村是做好农村低保认定的责任主体,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要亲自安排部署、督导检查,要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制定方案,确保工扎实推进。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是第一责任人,驻村第一书记是直接责任人,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组织好政策宣传、政策执行运用、村级评议公示、思想教育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保定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审批以及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信息比对,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低保对象识别,确保识别结果经得起检验。
(三)做好舆论宣传。县民政局负责印制明白纸,讲清讲透讲明认定政策和程序。各乡镇村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和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农村低保相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培训和利益观教育,营造农村低保认定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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