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受理2012年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申请、年审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2-07-16
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公平,根据《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从2012年1月起,继续开展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年度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城镇住房保障的条件:
(一)具有县城所在地镇户籍1年以上人员(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地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当地户籍)。
(二)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我县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0.8倍计8729元。
(三)在县城所在地镇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自有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居住危险房屋的视为无住房。
(四)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我县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二、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1年的;
(三)五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拥有轿车或其他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五)兴建、购买商业用房的;
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一)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二)每户建筑面积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四、实施租赁住房补贴保障的,按以下方法计算补贴额:
(一)保障面积:保障面积标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人数;
(二)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等于我县住房租赁市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5元/平方米,减去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1.5元/平方米;
(三)补贴总额:(保障面积-家庭实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
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并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应保尽保。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生活居住的人员,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不承担廉租住房租金,即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对其给予全额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全额免除其租金。
五、受理时间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随时受理,3、6、9月集中审核。年审时间2012年3月12日-3月22日。
六、本通告由阜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312-722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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