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5-09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9〕1号)精神,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应国务院取消的25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县衔接取消3项;对应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县承接2项。为确保取消和下放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保衔接落实到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取消下放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对于衔接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对于衔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积极与省对口部门沟通,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承接到位。对于取消及下放的事项,要制定细化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国务院部门下放到各部门的事项是否由行政审批局承接,由县政府根据实际,充分研究论证后确定。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对于保留实施的事项,各部门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动态调整及时公开。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并按照清单管理的要求,对本部门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进行相应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衔接落实工作要按市要求时限完成,并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未取消、下放项目继续保留实施或变相上收审批权、应接收项目未接收以及滥用审批权等损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要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1.阜平县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项)

  2.阜平县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9日

 

  附件1

  阜平县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船员服务簿 签发

行政许可

行 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员条例》

取消审批后,对按规定己核发船员适任证书的船 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通过以下措施优化 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对于导游、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人员, 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有关规定办理。 2. 及时公示、宣传“船员服务簿”取消审批事项, 采取措施,优化服务,方便船员。 3. 发挥《船员服务簿》记录船员履职情况的作用, 做好船员履职情况的事后监管。

 

2

道路货物运 输站(场) 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行 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审批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督促各地运管机构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 体貴任。 2. 督促各地运管机构严格落实道路货物运输站 (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 3. 督促各地运管机构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 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3

名称预先核 准(包括企 业、企业集 团、个体工 商户、农民 专业合作社 名称预先核 准)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登记管理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 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条 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 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安排,改为企业(包 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 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 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主拟定符 合规则要求的名称。

2 .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 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 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

3.简化优化注册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吿知”, 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附件2

  阜平县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条例》

承接后, 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信息共享。市、县许可实施机关及时将许可情况推送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督促各地运管机构建立健全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完善安全生产、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应急处置、隐患排查等方面的规定。

3.督促各地运管机构实施车辆技术和动态监民督管理, 准确掌握客运车辆运营情况, 及时发路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4.督促各地运管机构加强执法监督, 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5.督促各地运管机构加强信用监管, 建立健全企业考核制服。

6.督促各地运管机构完善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机制, 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7.对各地运管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纠正问题。

 

 

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行政审批局。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2

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局

《护士条例》

 

承接后, 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我县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层级的有关文件, 结合我市护士执业注册审批现状, 做好审批层级的调整。同时,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 进一步精简材料, 方便申请人。

2.全面实施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 实现网上办理, 并加强对辖区内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监督。

3.加强对执业护士的监督管理工作。

 

 

 

 

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局批准设立或备案的, 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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