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政办【2024】31号--关于修订《阜平县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9-04
阜政办〔2024〕31号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阜平县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2020年12月31日,我办印发了《阜平县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第五章和第六章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
阜平县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是指招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符合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的岗位和人员适用本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劳务派遣用工基本原则
第四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 位的直接用工岗位人员因休病假、产假或脱产培训、服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从事劳动,需要他人暂时替代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 全县要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根据工作岗位需求,实行内部调剂,原则上总量不再增加。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第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严格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各项生产、工作业务成果归用工单位所有。
第三章 责任义务
第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管理。
(一)负责审核劳务派遣单位经营资质,指导劳务派遣单位选拔派遣人员及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监督劳务派遣协议内容的履行。
(二)负责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备案工作。
(三)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年度考核备案,并将结果及时反馈至劳务派遣单位。
(四)负责审批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
(五)协调处理涉及劳务派遣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由各用工单位负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劳务派遣人员需求。
(二)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岗前培训、工作安排。
(三)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负责对不能胜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的派遣人员提出退工申请,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监督做好相关离职交接。
(五)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三年。
(六)协助人社部门做好劳务派遣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内,依法与派遣人员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用工单位将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依法对其进行管理。
第四章 工资待遇及发放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月实发工资1800元,经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月实发工资2000元(教育系统〈教师岗位>乡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森林扑火队、公检法、群众工作中心、晋察冀边区革命纪念馆、司勤人员等)。今后工资标准随着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待遇施行月申报制度,动态发放。工资、社会保险由用工单位报县人社局审批后,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将资金拨付至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将工资发放至劳务派遣人员,并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缴纳手续。用工单位在申报工资待遇时,应附每位劳务派遣人员每月的考勤表,根据考勤状况核定发放工资额度。
第五章 人员改派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不能流动改派或借调。确因工作需要流动改派的,由需求单位书面向县政府请示,县政府同意后填写《劳务派遣人员流动改派审批表》,到人社部门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变更用工协议。流动改派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按新进入的用工单位工资标准计发。
第十四条 为确保劳务派遣人员队伍稳定,原则上申请改派人员须在原聘用单位工作满5年;每年集中改派两次,1月份、7月份办理改派手续,次月到新岗位上岗。
第六章 考核、辞职、退回
第十五条 按照“严格规范、科学考核、末位淘汰”的原则,由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分别为6月份、12月份)。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能力、工作质量和效率、工作表现、民主测评四方面的内容。(详见劳务派遣人员考核表)。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原则上优秀人数比例为考核人数的10%,用工单位将根据派遣人员总量严格控制。根据岗位需要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可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考核程序:填写考核表,用工单位组织人员填写《劳务派遣人员考核表》。成绩85分(含)至100分的为优秀、71分至84分的为良好、70分至60分(含)为合格、6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用工单位在组织考核中,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在考核评价过程中用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把关,根据人员考核表内容及人员工作总结,依照考核指标对被考核人进行评分、签署考核意见报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辞职,应提前30天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劳务派遣单位收到辞职申请3天内通知用工单位并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未履行离岗手续离开岗位的,用工单位要及时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并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工单位将予以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能胜任所在岗位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在工作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派遣条件的;
(四)用工单位岗位不需要的;
(五)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
(六)利用工作便利吃拿卡要、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工作失职失责,给用工单位造成严重损害受到纪检监察部门党内严重警告(含)、政务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的;
(七)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八)旷工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违法违纪(如:打架斗殴、酒驾醉驾、参与黄、赌、毒,恶意拖欠贷款、越级上访等)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十一)其他不宜在用工单位继续工作的。
因违法、违纪或违规行为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的劳务派遣人员,不得再被劳务派遣至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对于退回人员,用工单位应及时向县人社局报备,由县人社局建立不良信誉名单,与劳务派遣机构实施信息共享。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为副组长,纪委、人社、财政、编办、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人社局局长担任。
第二十二条 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按照民事纠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阜平县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暂行办法(试行)》(阜政办〔2020〕157号)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