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政办【2024】29号--关于做好2024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8-01
阜政办〔2024〕29号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4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为扎实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兜牢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根据《保定市民政局 保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保民发〔2024〕16号)要求,需在全县范围内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后新保障标准如下:
一、调整后新保障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年人均7500元,月人均补差一类低保625元,二类低保397元,三类低保327元,四类低保287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年人均9156元,月人均补差一类低保763元,二类低保614元,三类低保454元,四类低保414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平均标准为年人均9756元,月人均813元;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平均标准为年人均11904元,月人均992元。
二、资金来源
各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由县财政保障。
三、新标准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4年7月1日开始执行。新标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或标准调整,按国家、省政策标准执行。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9日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