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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政规【2023】5号--关于修改部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3-08-16


相关解读:《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策解读

阜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部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县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对下列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对《阜平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阜政〔2021〕2号)作出修改

1.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县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政府投资基金包含政府产业直投基金和政府引导基金,其中,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设立的资金称为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再投资设立的基金称为子基金。”

2.将第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实际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基金认缴规模的30%,对于省委、省政府明确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领域,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出资比例可放宽至50%。”

3.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子基金设立申请获经批准,一年内未完成子基金注册设立的。”

4.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县政府投资基金公司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引导基金及子基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删除第三十四条。

二、对《阜平县“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阜政〔2021〕34号)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助力乡村振兴切实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全力推动我县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持续增收,创新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服务“三农”的模式,依据《河北省加快推广开展“政银保”融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省财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推动市县深入开展“政银保”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2.将第二条修改为:“银政保合作贷款”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以政府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以财政投入专项资金为担保,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险公司承保为保障,各方共同控制和分担风险的“政银保”合作贷款体系。

3.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无未解决的重大法律纠纷和不良征信记录。”

4.删除第十三条。

5.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借款人欠息或贷款逾期的情形,当借款人贷款到期后30天内借款人未偿还本息的,金融服务中心即可向合作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合作保险公司应收到金融服务中心书面索赔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进入理赔程序,赔付金额核算基数为截止保险事故发生日贷款剩余本金。对单笔贷款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首先赔付农业保险,银行和阜平县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构按照2 :8的比例分摊风险。县政府成立清偿工作领导小组,由金融服务中心、银行、各乡镇政府、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各相关单位组成,负责清收代偿的统筹调度工作。”

6.在第六章增加新条款,其他条款顺序做出相应调整:“建立贷款风险监督叫停机制,出现逾期贷款后,清收组必须全力追缴贷款本息,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停止办理贷款业务。金融服务中心、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要共同查找原因,提出化解方案,配合县政府开展逾期贷款清收工作。对清收回的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担保金。当不良率恢复到3%以下,再恢复办理业务。”

7.将原第十六条“严格执行贷款发放额度计算标准”修改为“严格执行贷款发放流程”。

8.删除第十七条。

9.增加第八章 附则,原十八条作为附则下面的条款。

三、对《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细则》(阜政〔2021〕21号)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动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9〕45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2.将“被征地后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少于0.2亩(含0.2亩)的家庭,承包户自愿将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并解除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后,视同完全失去土地。”作为第五条第二款。

3.将第六条修改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专户的管理、及参保登记、缴费工作,具体业务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各乡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按照相关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的调查、确认工作,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和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对象名单和人数,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及对象。”

4.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按征地区片价30%的比例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按每亩2000元的标准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和缓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基金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列支。县级人民政府应综合考虑土地征用、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需求等因素,适时调整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提取比例。”

5.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6.删除第三十九条。

7.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按照《河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增加有效期。”

四、对《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开发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成本的实施意见》(阜政〔2021〕9号)作出修改

1.将第一段修改为:“为促进河北阜平经济开发区(含阜东产业园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槐树庄石材集中加工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落地,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用地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有序引导我县工业转型升级,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之规定的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2.将第六条修改为:“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只限于与宗地直接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前期开发做到“九通一平”,由市政统一建设,与工业用地宗地无直接相关的市政道路、公用水利、绿地景观、河道治理、排污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不计入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

3.增加第八条:“本意见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土地相关政策调整,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4.按照《河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增加有效期。将第九条修改为:“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有效期为5年。”

五、对《阜平县政府质量评选管理办法》(阜政〔2021〕33号)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各行业的组织和个人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和质量工作水平,提高全县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中的“法人单位”“单位”“企业”统一表述为“组织”。

3.将第七条第二项“审批”修改为“审定”;第九条中“制定”修改为“拟定”;文件中的“必须”修改为“应当”;第三十二条“视情节轻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处分。”修改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告诫或者取消评审员资格。”

4.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获奖组织不得将县政府质量奖用于生产、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奖杯,或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5.按照《河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补充文件的有效期。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有效年限为5年。”

6.删除第三十八条。

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对相关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并按照原有效期执行。

 

 

       

 

                              阜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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