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阜政办【2019】83号 阜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7-30


阜政办〔2019〕83号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阜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0日

 

 

 

阜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统筹整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资金”,是指按照中央、省、市、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有关政策规定,将上级财政下达及县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涉农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结合我县脱贫规划,由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集中使用,最大限度的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为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提供保障。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

  第四条 整合资金范围是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

  中央财政涉农资金范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含直接发放给农牧民部分及农机购置补助)、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省级财政涉农资金范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包括世行贷款项目部分、太行山绿化项目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国有林场改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省级配套资金、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省级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省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省级山洪灾害防治资金、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项目补助资金、省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补助资金、省级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省级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部分)。

  市级财政资金范围: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市级农业生态建设补助资金。

  县级财政资金在预算安排时优先向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倾斜,优先保障整合后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打破资金归口管理界限,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聚焦贫困地区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瞄准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能力,结合全县脱贫规划、年度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确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向,具体包括:

  (一)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扶贫龙头企业、扶贫产业园区及合作社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光伏产业、电子商务等特色产业,承接来料加工定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公益性生产设施、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农村道路建设、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对照贫困村出列需要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等。

  (三)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对农村贫困家庭青壮年劳动力参加中短期技能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等给予补助。

  (四)支持提供金融扶贫服务。围绕帮助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扶贫贷款担保基金、扶贫保险基金,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专业大户等扶贫贷款实行贴息,围绕帮助缓解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对自愿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保费补贴。

  (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与脱贫攻坚相关事项的支出。

  第六条 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的项目,要在纳入脱贫攻坚专项规划项目库中筛选,未列入《阜平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和脱贫攻坚专项规划项目库的项目,不得使用整合资金。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动态管理制度,按照脱贫攻坚需要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补充完善部门脱贫攻坚专项规划项目库,将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的项目编入部门脱贫攻坚专项规划项目库。

  第八条  统筹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卫生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活动中心(室)、便民服务中心、学校、广播电视、天然气改造等公共服务设施及相关的器械设备。

  (四)国省干道、县道、乡道、大中型水库、大中型灌区等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

  (五)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财产保险、扶贫保险、生产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

  (六)购买各类理财产品。

  (七)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或垫资,偿还债务或垫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地方政府债务、专项建设基金等,弥补企业亏损等。

  (八)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中除搬迁贫困人口后续产业扶持以外的项目。

  (九)教育、科学、文化、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

  (十)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支出。

  (十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二)形象工程,包括雕像、牌坊、绿化、刷墙、脱贫宣传片(册)、带贫效果不明显的园区、除满足村内街道基本照明以外的亮化工程等。

  (十三)不符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县政府成立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统筹整合资金全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具体负责统筹整合资金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根据职责分工相应开展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整合资金范围的政策界定,测算年度整合资金额度,做好上级下达资金的部门预算批复,建立“整合资金清单”,按照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年度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调整部门预算并建立“整合资金使用台账”,根据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二)县扶贫部门:根据年度脱贫攻坚规划结合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直相关部门制定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投资计划,并按程序将使用方案呈报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建立县脱贫攻坚“项目任务清单”、“绩效目标清单”。负责对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项目的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进行审核。

  (三)发改部门:负责修订完善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上级脱贫攻坚规划的有效衔接;指导相关部门修订、调整完善专项规划,参与扶贫项目的谋划安排,协助扶贫部门建立项目库。

  (四)县直各项目主管部门(含扶贫、发改部门):按照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完善本部门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库,依据行业规范及要求具体实施项目和使用管理资金,包括项目预算编制、招标采购、项目实施、公开公示、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评价、档案管理等工作,对使用的统筹整合资金承担主体责任。

  (五)各乡镇党委政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及本乡镇脱贫攻坚规划项目编制工作,负责组织本乡镇行政村项目的实施、自查自验和监督检查。

  (六)县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统筹整合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资金下达。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省、市纳入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上级资金”)后,区分中央、省、市各级各类资金并详细记录预算指标来源,在15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相关部门。县级预算安排属于整合范围内的财政涉农资金,在县人代会批准后,按原用途将预算批复到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编制使用方案。县扶贫部门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财政部门提出的年度统筹整合资金额度和“项目库”入库项目情况,编制年度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整合方案应包括项目承担主体、资金额度、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期限、绩效目标和指标等内容。

  第十三条 整合资金预算调整。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整合资金规模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及时批复部门整合资金使用额度,财政部门依据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部门整合资金使用额度,在15日内将整合资金使用额度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

  调整后的统筹整合资金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在预算指标中记录有关资金调整情况,并相应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组织项目实施。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批准下发的统筹整合资金方案编制项目概算、组织项目评审、招投标等前期手续,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当年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开工率要达到100%。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执行结果负责。要依据行业规范及要求,做好项目实施、验收、报账、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报账进度,年末整合资金报账率达到85%以上。

  第十八条 统筹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当年未完成资金报账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出现两年以上结转结余的,要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统筹整合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统筹整合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评价指标体系。总体绩效目标是促进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减少。具体指标包括:贫困村、贫困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程度、贫困人口减少、资金扶持到户、折股量化到户、资金拨付进度、项目实施进度、财务管理、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等。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细化明确本部门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完成后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年度考核部门和乡镇的主要内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通过公开栏、项目标志牌、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资金的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绩效目标等情况,保证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政、扶贫及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统筹整合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统筹整合资金及项目实施效果进行审计监督,纪委监委要加大对扶贫领域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效果明显。

  第二十五条 扶贫部门要积极建立第三方独立监督机制,发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对整合资金的监督管理作用,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整合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阜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管理办法》(阜政办〔2016〕105号)、《阜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阜政办〔2017〕18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