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2016年度阜平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活动绩效评价报告

发布时间:

2019-06-30


  普华金德审字〔2019〕第1001号

  2016年度阜平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活动绩效评价报告

 

  阜平县财政局:

  根据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4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冀财预〔2019〕7号)等相关规定, 我们接受贵局委托对阜平县民政局2016年度阜平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我们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实施了查看资料、询问、投入和产出分析、指标量化评分、公众问卷调查等必要的评价程序,现将绩效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背景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了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我国目前经济条件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国务院于1997年9月2日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国发〔1997〕29号),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该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家庭成员收入是确定城市低保对象的关键。

  (二)项目开展情况

  2016年度阜平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活动共涉及13个乡镇社区,103个村委会社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全年共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1147.38万元。其中,中央资金743.851742万元,省级资金320.368258万元,市级资金83.16万元。

  (三)绩效目标

  2016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活动的绩效目标是“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一)绩效评价的目的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活动绩效评价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定量评价方法为主,结合定性分析,从项目设置、项目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效果等四个方面,对2016年度阜平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活动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计分。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部门工作职责,更好地开展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活动,提供决策参考。

  (二)绩效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

  1.绩效评价原则

  (1)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与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正确反映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

  (2)重要性原则。对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3)系统性原则。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通俗易懂、简便易行,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取得绩效目标数据。

  2.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项目资金绩效评价要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活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项目设置、项目管理、项目产出和项目效果4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15个三级指标组成。评价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项目设置指标为15分,项目管理指标为20分,项目产出指标为35分,项目效果指标为30分。根据第三级指标设定评价标准,详见表1。

  表1  2016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活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

指标

指标内容

评价标准

分值

项目设置(15)

项目相关性

政策相关性

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战略部署和发展规划,与国家、省、市宏观政策、行业政策一致。

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战略部署和发展规划,与国家和省宏观政策、行业政策一致,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3

部门职责相关性

是否与部门职责相关。

与部门职责相关,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3

预算项目相关性

确定的预算项目是否合理,是否与工作活动密切相关。

确定的预算项目合理,与工作活动密切相关,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3

绩效目标、指标科学性

绩效目标设立科学性

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与部门职责目标一致,是否能体现工作活动的产出和效果。

工作活动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得1分;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责一致,得1分;能体现项目的产出和效果,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3

绩效指标设立科学性

是否有明确的绩效指标,指标设置是否能准确反映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是否细化、量化,是否可衡量。

绩效指标设置能准确反映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得2分;细化量化,可衡量,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3

项目管理(20)

财务管理规范性

资金到位率

实际拨付资金占预算安排资金的比例。

资金足额到位,得5分;资金没有足额到位,资金到位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分值的10%,到位率小于等于90%,不得分。

5

资金使用规范性

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完整;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资金拨付手续完整的,得2分;资金使用符合账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5

项目实施保障

管理制度健全性

部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制度)是否明确、清晰、具有可操作性,能否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部门制定了业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制度),得3分;各项方案和制度明确、清晰、具有可操作性,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5

过程控制有效性

是否有保障项目实施、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的管控措施、机制等。

有保障工作活动实施、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的管控措施、机制健全,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5

项目产出(35)

数量指标

城市居民低保保障率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的城市居民是否应保尽保。

城市居民低保保障率大于等于90%,得满分;小于90%、大于等于55%,7>得分>0;小于55%,不得分。

7

质量指标

最低生活保障金补助的准确率

评价城市低保项目实施受益对象的准确性

城市居民低保准确率大于等于99%,得满分;小于99%、大于等于60%,7>得分>0;小于60%,不得分。

7

时效指标

信息公示时间

接收补助家庭信息公示时间是否达到预定值。

公示天数大于等于7天,得满分;小于7天、大于等于4天,7>得分>0;小于4天,不得分。

7

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率

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率达到100%,得满分;小于100%、大于等于60%,7>得分>0;小于60%,不得分。

7

成本指标

最低生活保障金月人均补助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月人均补助标准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月人均补助标准大于等于300元,得满分;小于300元、大于等于180元,7>得分>0;小于180元,不得分。

7

项目效果(30)

满意度调查

受益对象满意度

受益群众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满意度

群众满意度大于等于98%,得满分;小于98%、大于等于60%,30>得分>0;小于60%,不得分。

30

合   计

100

  3.评价方法

  本次绩效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项目实施单位自评与工作小组综合评价相结合,运用因素分析法、专家评议法、比较法和公众评判法等基本方法开展评价工作。

  (1)因素分析法。通过列举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2)专家评议法。通过若干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财政支出绩效进行评估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3)比较法。通过对比财政支出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与预定的目标,分析目标的完成情况,从而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4)公众评判法。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1.绩效评价前期准备阶段(2019年6月11日前完成)。

  由绩效评价组制定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收集整理相关资料,设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价调查问卷,确定评价方法、工作流程、工作进度安排等内容。

  2.项目实施单位自我评价阶段(2019年6月18日前)

  接到县财政局下发开展绩效评价的通知后,阜平县民政局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工作活动绩效自评。搜集整理相关文件、账簿、凭证及有关佐证资料,参照指标体系进行考评计分,填写《绩效评价自评得分表》,在“评分依据及扣分原因”栏次详细填写评分依据的佐证资料以及扣分的原因。项目实施单位将自评报告、绩效评价自评得分表和有关佐证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绩效评价需要提供的与被评价项目相关文件、账簿、凭证及其他资料,于6月18日前报阜平县财政局监督股。

  3.实施绩效评价阶段(6月19日-26日)

  绩效评价组对上报的项目资料进行绩效评价;根据项目开展情况确定现场评价工作方案,对项目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4.总结绩效评价结果(6月27日-30日)

  根据项目评价情况结合评分结果,完成2016年阜平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工作活动绩效评价报告。

  三、绩效评价指标分析情况

  (一)项目设置情况分析。共2个二级指标5个三级指标,标准分15分;实际得分14.5分。

  1.政策相关性(3分)。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2014年第6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保市政〔2013〕13号)、《保定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保市民〔2015〕1号)等文件精神和规定,阜平县民政局组织开展2016年阜平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活动。符合国家、省、市战略部署和发展规划,与国家、省、市宏观政策、行业政策一致。得3分。

  2.部门职责相关性(3分)。

  2010年4月30日,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阜平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阜办字〔2010〕53号),明确阜平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该项目与阜平县民政局职责相关,得3分。

  3.预算项目相关性(3分)。

  2016年阜平县民政局部门预算安排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4313万元。预算项目合理,与2016年度阜平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活动相关,得3分。

  4.绩效目标设立科学性(3分)。

  2016年《预算项目绩效信息表》描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活动的绩效目标为“通过发放资金,做好我县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升我县城镇低保户满意度”。工作活动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责一致;但是绩效目标只体现了工作活动的效果,未体现项目的产出情况。扣0.5分,得2.5分。

  5.绩效指标设立科学性(3分)。

  2016年度阜平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活动绩效指标设置能准确反映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细化、量化,可衡量。得3分。

  (二)项目管理情况分析。共2个二级指标4个三级指标,标准分20分;实际得分13分。

  1.资金到位率(5分)。

  2016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预算支出安排4,313.00万元,其中包括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当年财政实际拨入资金5,734,721.29元,使用上年结余资金5,739,078.71元,合计11,473,800.00元;全部用于当年城市最低保障支出。得5分。

  2.资金使用规范性(5分)。

  2016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拨付手续完整;但是城市低保结余资金未结转记入“财政拨款结转”科目,而是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不规范。扣2分,得3分。

  3.管理制度健全性(5分)。

  2016年6月7日,阜平县民政局分别印发了《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阜民〔2016〕7号)、《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阜民〔2016〕8号)等内控制度,各项管理制度明确、清晰、具有可操作性。得5分。

  4.过程控制有效性(5分)。

  项目实施单位未提供过程控制有效性的相关佐证资料。扣5分,得0分。

  (三)项目产出情况分析。共4个二级指标5个三级指标,标准分35分;实际得分28分。

  1.城市居民低保保障率(7分)。

  评价组共向受益群众发放了28份调查问卷,经统计未发现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的城市居民未享受城市低保的情况。得7分。

  2.最低生活保障金补助的准确率(7分)。

  评价组通过对城市低保家庭档案进行抽查,未发现不符合低保享受政策的受益人;但是部分档案中存在申请书和声明书未填写日期,入户调查表无被调查人签字和日期、乡镇核查情况栏次无核查人签字和日期,《各部门核对表》部分部门未盖章确认或已盖章单位未填写意见,未填写《第二次公示情况登记表》,《审批表》部分部门未填写日期、未签署意见。扣2分,得5分。

  3.信息公示时间(7分)。

  评价组通过对城市低保家庭档案进行抽查,发现部分《阜平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第一次公示情况登记表》未填写公示时间、公示地点、公示形式、监督举报电话、执行低保标准、社区、县、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时间等内容;部分档案无《阜平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第一次公示情况登记表》和《第二次公示情况登记表》。扣5分,得2分。

  4.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率(7分)。

  2016年累计支出11,473,800.00元,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得7分。

  5.最低生活保障金月人均补助标准(7分)。

  通过对2016年各月发放情况进行核对,阜平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月人均补助300元, 达到规定标准。得7分。

  (四)项目效果情况分析。共1个二级指标1个三级指标,标准分30分;实际得分30分。

  评价组共向受益群众发放了28份调查问卷,经统计受益群众对政府开展的城市最低社会保障工作活动全部满意,满意度达到100%。

  四、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

  (一)绩效评价结果

  经过综合评价,2016年阜平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活动绩效评价总得分为85.5分,评定等级为“良”。详见表2。

  表2  2016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活动绩效评价评分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

指标

指标内容

评价标准

分值

得分

项目设置(15)

项目相关性

政策相关性

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战略部署和发展规划,与国家、省、市宏观政策、行业政策一致。

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战略部署和发展规划,与国家和省宏观政策、行业政策一致,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3

3

部门职责相关性

是否与部门职责相关。

与部门职责相关,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3

3

预算项目相关性

确定的预算项目是否合理,是否与工作活动密切相关。

确定的预算项目合理,与工作活动密切相关,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3

3

绩效目标指标科学性

绩效目标设立科学性

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与部门职责目标一致,是否能体现工作活动的产出和效果。

工作活动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得1分;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责一致,得1分;能体现项目的产出和效果,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3

2.5

绩效指标设立科学性

是否有明确的绩效指标,指标设置是否能准确反映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是否细化、量化,是否可衡量。

绩效指标设置能准确反映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得2分;细化量化,可衡量,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3

3

项目管理(20)

财务管理规范性

资金到位率

实际拨付资金占预算安排资金的比例。

资金足额到位,得5分;资金没有足额到位,资金到位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分值的10%,到位率小于等于90%,不得分。

5

5

资金使用规范性

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完整;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资金拨付手续完整的,得2分;资金使用符合账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5

3

项目实施保障

管理制度健全性

部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制度)是否明确、清晰、具有可操作性,能否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部门制定了业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制度),得3分;各项方案和制度明确、清晰、具有可操作性,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5

5

过程控制有效性

是否有保障项目实施、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的管控措施、机制等。

有保障工作活动实施、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的管控措施、机制健全,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5

0

项目产出(35)

数量指标

城市居民低保保障率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的城市居民是否应保尽保。

城市居民低保保障率大于等于90%,得满分;小于90%、大于等于55%,7>得分>0;小于55%,不得分。

7

7

质量指标

最低生活保障金补助的准确率

评价城市低保项目实施受益对象的准确性

城市居民低保准确率大于等于99%,得满分;小于99%、大于等于60%,7>得分>0;小于60%,不得分。

7

5

时效指标

信息公示时间

接收补助家庭信息公示时间是否达到预定值。

公示天数大于等于7天,得满分;小于7天、大于等于4天,7>得分>0;小于4天,不得分。

7

2

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率

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率达到100%,得满分;小于100%、大于等于60%,7>得分>0;小于60%,不得分。

7

7

成本指标

最低生活保障金月人均补助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月人均补助标准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月人均补助标准大于等于300元,得满分;小于300元、大于等于180元,7>得分>0;小于180元,不得分。

7

7

 

项目效果(30)

满意度调查

受益对象满意度

受益群众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满意度

群众满意度大于等于98%,得满分;小于98%、大于等于60%,30>得分>0;小于60%,不得分。

30

30

合   计

100

85.5

  (二)绩效评价结论

  2016年,为了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阜平县民政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积极组织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活动。通过上述工作活动的开展,解决了城市困难人群的生活困难,受益群众非常认可,满意度较高。但是,通过本次绩效评价,我们发现还存在着绩效目标制定不全面、资金管理不规范、项目实施过程控制资料缺失、低保家庭档案不完整等问题。

  五、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从绩效评价情况看,阜平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活动在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还存在以下问题:

  1. 绩效目标制定不全面。2016年阜平县民政局制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活动绩效目标为“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上述绩效目标只体现了工作活动的效果,未体现项目产出情况。

  2.核算不规范。2016年城市低保结余资金未按制度规定结转记入“财政拨款结转”科目,而是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不规范。

  3.项目实施过程控制资料缺失。项目实施单位未提供保障项目实施、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的管控措施、机制等相关资料,无法判断过程控制的有效性。

  4.低保家庭档案不完整。经核查,部分档案中存在申请书和声明书未填写日期,入户调查表无被调查人签字和日期、乡镇核查情况栏次无核查人签字和日期,《各部门核对表》部分部门未盖章确认或已盖章单位未填写意见,未填写《第二次公示情况登记表》,《审批表》部分部门未填写日期、未签署意见等问题。

  (二)建议

  1.完善预算绩效编制。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预算绩效编制的相关要求,科学编制《预算项目绩效信息表》,工作活动应当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与部门职责目标一致,能够体现工作活动的产出和效果。

  2.规范会计核算。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范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工作。专项资金期末结余应结转记入“财政拨款结转”科目。

  3. 建立和实施项目管控措施和机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保障项目实施、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的管控措施和机制,并按照执行,保障工作活动正常开展。

  4.完善低保家庭档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保定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做好城市低保家庭档案管理,做到档案内容完整、手续齐全、管理规范。

  六、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一)财政部门应继续支持民政部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活动的开展。

  实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活动是国家为了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我国目前经济条件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活动的开展解决了城市困难人群的生活困难,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不能少;共同富裕路上,一个不能掉队”,也是我国扶贫攻坚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财政部门应继续支持民政部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活动的开展,逐步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

  (二)根据国家政策,及时修订绩效目标。

  预算绩效管理是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政府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具体措施。民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政策,及时修订绩效目标,促进预算绩效工作更好地开展。

  (三)针对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由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预算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对于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更正或改进,举一反三,对照问题查找原因,以利于今后工作更好的开展。

 

 

  石家庄市普华金德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河北·石家庄               报告日期: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