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平县2019年农村住房安全保障 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8-16
阜政办〔2019〕98号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平县2019年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阜平县2019年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工作补充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
阜平县2019年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工作
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夯实摘帽出列基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就《阜平县2019年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
全县符合2019年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政策的四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和一般农户、建档立卡户的存量C、D级危房由县农村住房安全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各乡镇负责实施改造;其余不符合2019年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政策的农村C、D级房屋由执法局牵头,各乡镇配合,参照2019年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政策标准进行改造提升,补助标准不超过住房安全保障补贴标准,时间节点与农村住房安全保障任务一致。
二、进一步明确时间安排
按照脱贫攻坚要求和市委主要领导指示精神,结合我县实际,8月31日前所有改造任务要达到验收条件,9月30日前要完成验收工作。
三、加强工程质量监管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要求,加强改造工程质量监管,细化巡查方案,组织人员力量,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合格,施工工艺操作规范,及时处理发现的质量问题,并积极协调解决农户建房实际困难。
四、加强档案管理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档案由乡镇负责组建,一式四份,农户、村委会、乡镇政府和县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存一份。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包括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及公示、审核审批表、协议、改造前中后的照片和验收表、拨款凭证等材料,档案必须真实、完整、准确,与改造进度同步。
五、关于特殊情况的处置
(一)改造后房屋用于商用,如小卖部,门脸房,库房,厂房的由乡镇核实现居住情况和住房唯一情况,出具说明,存入保障档案。
(二)一套房屋两户或多户居住,新建房屋仍然为一套的,由乡镇核查住房唯一情况和实际居住情况,按照实际居住人数控制建设面积,并在农户档案中补充情况说明。
(三)超出规定建设面积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一律不予补贴。
(四)不是唯一住房的,不列入保障范围,在农户档案中提供佐证材料。
(五)列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危房户,不再实施改造,由乡镇、村协调临时租住安全住房过渡或简易修缮。
(六)中心城区的农户,唯一住房确属危房,按照四部门审批政策进行审批,原址原面积拆除重建。
(七)已经享受过危房改造新建或2013年后维修政策,依然住危房的,不再列入保障范围,农户档案中提供佐证。
(八)借住或租住房屋为危房的,不列入保障范围。
(九)县城规划区内纳入棚改、道路建设等项目拆迁范围,但项目暂时未启动的,列入保障范围。(照旺台棚改项目实施区域除外)。
(十)长期在外居住,村内唯一住房无法居住的,不列入保障范围,农户档案中存放佐证材料。
(十一)子女有安全住房,未分户老人单独居住危房的,不纳入保障范围,农户档案中存放佐证材料。
(十二)一些漏雨严重,其他部位无问题的房屋,达不到C、D级危房标准,由乡、村自行解决搭设彩钢顶,补助标准与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政策一致。(30元/㎡,按建筑面积计算)
(十三)其他特殊情况一事一议进行处理,具体方式为由乡镇、村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出具说明材料,由乡镇会同县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议定,议定后形成结论,以正式文件反馈乡镇予以实施。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 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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