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优化开发区 发展环境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8-19
阜政办〔2019〕99号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优化开发区发展环境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直有关部门:
《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优化开发区发展环境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9日
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优化开发区发展环境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开发区签订入园协议,在开发区范围内开工建设、生产经营的所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涉企执法检查部门,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对企业有管理、服务职能的部门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涉企执法检查部门为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三定方案”规定的法定职责开展的执法检查。应企业要求或为企业办理行政许可等授益性事项进行现场复核、验收等除外。
第三条 涉企执法检查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执法检查总量和频次,并按照下列要求制定本部门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一)对同一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完成;对同一企业同一检查事项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每年只安排一次。
(二)同一涉企执法检查部门的内部不同机构,应当就同一时间段对同一企业的各项检查内容进行合并,实行统一检查、联合执法。
(三)对已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且监测全面、正常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到企业检查。
第四条 除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执法检查外,涉企执法检查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检查前,实施检查的部门填写《河北阜平经济开发区涉企执法检查通知书》(下称《通知书》,见附件1),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报请开发区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通知书》所列内容进行检查,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延长检查时间。
(三)检查结束后,实施检查的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向被检查企业反馈,并填写《河北阜平经济开发区涉企执法检查备案表》(下称《备案表》,见附件2),经企业负责人及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与《通知书》一并存档,同时将复印件交开发区存档。
(四)实施跨部门联合涉企检查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报批及备案。
涉企执法检查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过程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下列执法检查,可不遵循前款规定,但需在执法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备案表》,并说明理由。
(一)对突发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事件,需要进行紧急执法专项检查的。
(二)经举报对周边居民生活或其他企业生产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必须进行实地核查处理的。
第六条 国家、省、市组织到企业开展的各类执法检查,县执法机关承担检查记录、佐证材料的收集、归档等工作,可视为到该企业进行了联动检查。除督促、帮助企业整改、验收外,一律不得重复检查。
第七条 企业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纪委监委投诉。纪委监委应当及时受理、快审速结。对反映情况属实、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程序严肃查处,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北阜平经济开发区涉企执法检查通知书
2.河北阜平经济开发区涉企执法检查备案表
附件1
河北阜平经济开发区涉企执法检查通知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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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检查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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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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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类型 |
年度常规涉企检查□ 专项检查□ 重大事项突击检查□ 双随机检查□ 联合检查□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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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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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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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部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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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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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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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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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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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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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河北阜平经济开发区涉企执法检查备案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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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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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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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类型 |
年度常规涉企检查□ 专项检查□ 重大事项突击检查□ 双随机检查□ 联合检查□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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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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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部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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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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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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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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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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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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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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