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阜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广使用洁净煤和严禁劣质散煤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9-07-10


  阜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广使用洁净煤和严禁劣质散煤的

  通 告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确保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推广使用洁净煤,全面禁止使用劣质散煤,全力保障群众清洁温暖过冬,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县域内严禁使用劣质散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取暖;2019年取暖季不能接入集中供暖或实现“电代煤”、“气代煤”取暖的城乡居民,全部推广使用洁净煤(洁净型煤、兰炭或无烟煤)取暖。洁净煤必须符合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规定标准。

  2.居民可就近到政府指定经销点或乡镇配送站购买洁净煤,并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政策,每户购买洁净煤原则上不超过3吨;2019年10月15日前购买的,居民每吨自付600元,2019年10月16日及以后购买的,居民每吨自付800元。

  3.户内存有散煤的,务于2019年8月15日前配合乡村回收登记,洁净煤到位后按1:1比例置换,置换散煤掺杂砂石等物品的不予回收置换并没收,8月15日以后仍发现存有散煤的将予以没收。

  4.依法取缔全县范围内违法违规散煤经销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购、经营劣质散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不达标煤炭及其制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囤积倒卖散煤和洁净煤;

  严禁煤炭经营园区企业向城乡居民销售散煤;严禁一切车辆进村入户运送销售劣质散煤。

  5.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公安、交通、养路工区等部门成立联合执法组开展持续检查。对进入我县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对没有《煤炭购销合同》和《质检报告》运销的散煤,一律按劣质散煤查扣并依法处理;对违反规定经营销售劣质散煤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使用劣质散煤或为经营、销售和非许可使用劣质散煤者提供场地的,严肃依法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鼓励广大群众对运输、贩卖、使用劣质散煤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500元奖励。举报电话:0312-7221424。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阜平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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