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四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敦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发布时间:
2018-11-22
阜平县人民法院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阜平县公安局
阜平县司法局
关于敦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指示精神,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惩处歧视、虐待、遗弃被赡养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倡导敬老爱老助老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格履行赡养的法定义务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全社会要积极倡导“百善孝为先”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风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要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不得推诿扯皮,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房屋的产权关系,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或者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赡养人有充裕安全住房而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旧房的,赡养人必须主动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确因老人“旧家难舍、故土难离”不愿搬离的,赡养人必须限期将其居住的危旧房进行改造,确保住房安全。
二、不履行赡养义务,将受到法律严惩
不履行赡养义务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赡养人不得推脱逃避赡养责任
属虐待、遗弃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被赡养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一)赡养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强迫老年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居住在条件低劣的房屋的。
(二)赡养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借分户之名让老年人居住危房,骗取、套取国家危房改造和扶贫资金的。
(三)赡养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强迫失去劳动能力的被赡养人从事繁重劳动的。
(四)赡养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供给生活用品、服侍赡养人以及拒绝对患病被赡养人实施救治的。
四、同心共建全社会赡养新风尚
(一)被赡养人要运用道德、法律的方式进行维权,对出现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被赡养人可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二)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主动调解赡养纷争,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排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免费为被赡养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我县将赡养老人情况纳入赡养人家庭子女参军、提干、报考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政治审查范围;赡养人是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不履行赡养义务不得参与单位各类评先评模活动,并移交有关部门执纪问责;属于农村住户的,不得参与“十星级文明农户”等创评活动,对已经挂牌授星的及时对其摘牌;此外,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构成违法犯罪的,其失信违法行为将被记入公民诚信守法档案。
(四)政法机关要依法维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赡养诉讼,并可免收、减免、缓收诉讼费。通过综合治理,形成全社会孝亲敬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阜平县人民法院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阜平县公安局
阜平县司法局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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