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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阜平县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9-05


阜平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阜平县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阜平县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平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9月3日

 

 

阜平县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保定市财政局、保定市农业局、保定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保财农[2018]15号)的要求,充分运用财政支农资金,推进全县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更好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是指将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形成的村集体资产,量化入股到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收益分配协议定期向村集体或建档立卡贫困户兑现收益的一种扶贫模式。

第三条  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按照“六个精准”总要求,以帮助贫困群众增收脱贫为目标,以资产收益权为纽带,建立资金项目与贫困群众利益联结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实现资产收益扶贫。

第四条  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产业为本,强化风控;严格程序,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五条  明确资产范围。脱贫攻坚期内,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利用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扶贫帮扶资金,投入种植、养殖、家庭手工业、设施农业、乡村旅游、农田小型水利设施、产业配套设施、农产品加工和仓储物流等项目形成的物化经营性资产,项目市场前景较好、经济效益稳定、群众乐于参与的可用于资产收益扶贫。

用于资产收益扶贫的财政资金鼓励优先投资固定资产、购买生产资料等,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包括:林果、牲畜(种畜)、多年生作物等生产资料;农业机具、加工机械、喷灌滴灌等生产设备;农业棚室、畜禽圈舍、库棚、产业专用道路、电力和水利配套等基础设施;其它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

第六条  严选实施主体。选择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作为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一般从以下经营主体中选择:省、市、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扶贫龙头企业;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县以上扶贫、农业部门和有关部门联合推荐的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主体连续2年以上(含2年)经营亏损,或存在失信、违法等经营行为记录的,一般不得作为实施主体。

第七条  界定产权权益。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权归实施主体。鼓励将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只将资产收益权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对于无能力管理的村集体,可委托县级主管部门或一个国有独资公司集中代管,待村集体具备相应管理能力后,再移交给村集体管理。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收益权不能继承和私自转让。根据脱贫情况适时开展受益对象动态调整,脱贫户经过一段时间的巩固期并核查认定通过其它收入来源已稳定脱贫的,不再享受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优先扶持政策。调整出的资产收益权,可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收回村集体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

第八条  合理确定收益。在法律和现行制度框架下,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确定后,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收益分配方案,综合考虑项目所属产业特点、市场平均投资回报率、银行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水平等因素确定收益水平。每年收益水平按照财政支农资金额度的5%确定保底收益,收益分配年限原则上不低于5年。5年后项目延续实施由项目主管部门、村集体、原项目实施主体共同研究决定。健全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参与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切实保障村集体特别是贫困户的收益。

第九条  实施差异扶贫。财政支农资金支持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收益权优先分配给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优先向丧失劳动力或弱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残疾人户倾斜,防止“泛福利化”。建立贫困户通过自身努力脱贫的激励机制,资产收益扶贫项目优先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就业脱贫增收。

第三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筹措、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管理工作,会同农业、扶贫等相关部门加大对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支持,及时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农业部门负责制定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指导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村、贫困户签订资产收益分配协议,加强项目村资产收益、村集体资产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扶贫部门负责统筹谋划全县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根据《阜平县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做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库的建设,组织业务主管部门上报并审核入库项目,对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做好项目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识别和全县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村筛选申报项目、实施主体选择,负责项目审核、公示、项目验收和管理等工作。加强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帐,详细记录项目资产和收益调整分配情况。 

农业、畜牧项目主管部门为农业局,林业项目主管部门为林业局,乡村旅游项目主管部门为旅游局,家庭手工业项目主管部门是手工业办,其他项目主管部门为项目对应的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负责指导项目村筛选项目、本乡镇资产收益项目的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主体的选择和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工作,加强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筛选及入库。项目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全县的产业基础、产业规划布局、一二三产业融合、市场环境、群众意愿等因素,指导项目实施村选择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产业项目推进资产收益扶贫,重点选择主导优势特色种养业、设施农业、农田小型水利设施、农产品加工和仓储物流、家庭手工业、乡村旅游等产业项目。项目确定后由乡镇政府上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县扶贫办,纳入全县扶贫项目库管理。

第十六条 确定实施主体。项目主管部门结合乡镇政府指导项目村合理确定实施主体。在村级开展的资产收益扶贫,可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的形式确定实施主体。

第十七条 制定实施方案。项目主管部门结合乡镇政府指导项目实施主体和村集体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资产收益分配协议。项目实施方案重点明确资产量化的范围、方式、程序、权责、收益分配等内容。资产量化时,要采取民主决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确保资产公允计价。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后,应广泛征求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意见,并提交项目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的成员或代表同意后形成项目实施决议。建立资产量化台帐和收益分配台账。

第十八条  项目评估与审批。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实施主体上报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决议、建立资产量化台帐和收益分配协议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实施主体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资产负债、信用状况、发展前景、资产量化范围、收益分配对象的合规性、收益分配的合理性以及实施主体法人的资信情况和关联企业情况等,评估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县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审核通过。审核通过的项目,要在县级党政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资产)来源、资金(资产)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和收益、实施单位及负责人、举报电话等。同时在项目村公开公示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决议、资产量化台账、收益分配台账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公示无异议后,项目主管部门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颁发收益权证书。项目实施后,实施主体和村集体按照资产量化台账和收益分配台账与收益对象签订资产收益分配协议,并为收益对象颁发记名的“资产收益权证书”。“资产收益权证书”由县扶贫办统一制作,实施主体和村集体负责发放。证书内容除载明贫困户基本信息外,还要载明实施主体、村集体、资产名称、年度资产收益额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实行定期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实施主体和村集体做好全过程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项目主管部门参考《阜平县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规范、完善的档案资料,做到项目实施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追溯。村集体和实施主体要加强资产收益权证书的管理,维护好收益分配台帐,定期向项目成员大会报告收益权的变动情况。

第五章  风险防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明确风险责任。作为资产运营方的实施主体对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建档立卡贫困户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外,建档立卡贫困村也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可以不参与实施主体经营管理和决策,但享有知情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严格把控项目。对财政支农资金通过贴息、担保、风险补偿等形式“放大”后,再用于资产收益扶贫的项目,须经县金融办会同县扶贫办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风险化解措施。运用保险政策分散或降低运营风险。引导实施主体与保险机构合作,选择适合保险产品,利用保费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实施主体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十四条  风险处置办法。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若项目面临较大的经营困难或连续2年(含两年)出现亏损,难以保障村集体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收益时,实施主体应利用自有资金购买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村集体的收益权或股份。实施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清偿债务后,应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村集体的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农业、扶贫及其他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督导、检查,也可利用第三方开展评估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二十六条  县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公开公示制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要发挥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的监督作用,对在项目实施中挤占、挪用、套取财政支农资金,非法处置集体资产及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侵害群众利益的实施主体,启动失信惩戒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农业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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