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平县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25
阜政办〔2018〕11号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平县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阜平县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
阜平县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在县乡村支付环节的监控,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暂行办法》(冀财规〔2018〕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由县级向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扶贫对象支付过程中形成的监控职责界定、监控方式选择、监控缺失管理等一系列监督控制活动。
第三条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财政扶贫资金原则上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第二章 监控职责内容
第四条 县级是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主体。县级财政部门牵头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工作,与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相关方分工负责。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的监控职责:
(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细则,细化扶贫资金支付相关方的具体责任。
(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具体落实扶贫资金的授权支付方式。
(三)审核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报送的扶贫资金用款计划,及时向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下达授权支付额度。
(四)汇总县级主管部门扶贫资金支出情况,及时向相关方面反馈扶贫资金支出情况,督促有关方面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五)对扶贫资金支付联签联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的监控职责:
(一)承担本部门扶贫资金支付监控的主体责任,分解落实本部门支付监控具体责任。
(二)发起实施本部门扶贫资金支付联签联审,对联签凭证负主体审核责任。
(三)组织本部门扶贫资金预算的执行,对本部门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责。
(四)根据扶贫规划、项目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编制本部门扶贫资金用款计划,向财政部门提出扶贫资金拨付申请。扶贫资金用款计划内容要涵盖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内容、资金来源(指标文号及级次)、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进度、用款计划额度等要素。
(五)按县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开具授权支付指令,将扶贫资金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扶贫对象,并对授权支付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六)对需要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扶贫项目,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和项目验收等程序。
(七)建立扶贫资金支出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年度内前三个季度实行季报告制度,从第四季度开始实行月报告制度。扶贫资金支出统计报告内容应分预算年度资金支出和项目支出分别进行统计。预算年度资金支出按预算指标下达额度统计资金收支余,项目资金支出按项目资金支出进度统计。每季(或月)结束终了五日内出具扶贫资金支出统计报告,并将统计结果反馈到财政部门。
(八)对扶贫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绩效运行情况。
第七条 乡镇和村执行扶贫资金联签联审制度。扶贫资金安排到乡镇和村的,乡镇和村分别对资金支付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其中,扶贫资金安排到乡镇的,乡镇对扶贫资金的支付监控履行县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的相应职责。
第八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执行扶贫资金联签联审制度,对联签凭证的真实性负责,并对资金支付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联签联审确认程序
第九条 县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对扶贫资金支付到扶贫对象个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分别建立扶贫个人资金、扶贫项目资金联签联审的“四联签”确认制度。
第十条 扶贫个人资金的“四联签”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扶贫资金支付到扶贫对象个人的银行卡后,县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将资金支付明细表、代理银行提供的拨款明细回执单(代理业务清单)、《阜平县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对象个人)》(附件1)一并提交扶贫对象个人所在乡镇,乡镇按扶贫对象个人所在村将“四联签”确认资料分派给包村干部,由包村干部以村为单位,按照村务监督委员会2名成员、村两委各1名负责人、乡镇包村干部及负责人、县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资金支付主管人及负责人的顺序进行审核确认并在《阜平县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对象个人)》签字盖章后,四个方面各留一份,其中,县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作为资金支付记账凭证,其他三方视同会计资料保存。
其他三方视同会计资料保存,是指:村务监督委员会保存一份,村委会保存一份、乡镇扶贫办保存一份。当扶贫个人资金是通过乡镇财政所支付给扶贫个人对象时,村委会保存的“四联签”确认表由乡镇财政所作为村财乡管收款记账凭证保存。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资金的“四联签”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每个项目最终一笔资金的支付申请时,将资金支付申请书、已收到项目资金明细表、《阜平县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项目实施单位)》(附件2)一并提交,按照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所在村的村两委各1名负责人、乡镇包村干部及负责人、县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资金支付主管人及负责人的顺序进行审核确认并在《阜平县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签字盖章后,四个方面各留一份,其中,县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作为授权支付记账凭证,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作为收款记账凭证(实行村财乡管的乡镇由财政所作为收款记账凭证),其他两方视同会计资料保存。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每个项目最终一笔资金的支付申请,是指扶贫项目资金分批次拨付时,已经拨付资金一次及以上且本次为最后一次拨付资金的申请。
第十二条 《阜平县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对象个人)》、《阜平县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实行分项目联签制,不得将项目汇总后联签。
第十三条 县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应组织联签各方,对扶贫个人资金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对扶贫项目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控缺失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乡镇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系会议,研究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督促问题单位及时整改,确保财政扶贫资金支付安全。
第十五条 对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职责内容,导致财政扶贫资金在支付环节上出现问题,按照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县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乡镇、村两委及相应工作人员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监控职责,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阜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相关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1:阜平县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对象个人样表)
附件2:阜平县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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