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关于印发《阜平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12


阜平县财政局 阜平县扶贫办文件

阜财〔2017〕396号

关于印发《阜平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阜平县财政局、阜平县扶贫办联合制定了《阜平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平县财政局  阜平县扶贫办

2017年12月10日

 

 

阜平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含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其他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下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冀发〔2015〕27号)、《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7〕96号)、《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冀财农〔2017〕148 号)和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目标是着眼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突出成效,强化监管,充分调动各部门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积极性,提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精准、突出成效;

(二)科学规范、公正公开;

(三)明确部门、权责统一;

(四)强化监督、信息共享。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和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和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

(二)各级财政、扶贫部门制定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财政、扶贫等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资料;

(四)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五)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计报告;纪检监察、各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检查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账目记录情况、资金监管情况、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实施效果、相关工作情况。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依据评价内容设定。 

(一)组织领导。是否成立了以本单位主要领导牵头,并有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统筹整合资金,下同)日常工作机构。

(二)工作部署。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统筹整合资金,下同)主管部门是否认真集中学习研究,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上。每个项目要有地点、资金规模、建设任务、责任单位、项目目标、时间进度计划等,能够做到对照方案进行验收,其中项目目标要与脱贫攻坚相衔接。

(三)账目记录情况。统筹整合资金的涉农资金指标下达给使用单位后,是否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并相应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四)资金监管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按规定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否建立专账,专人负责,做到资金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管理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各项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保存是否完整齐全,并确保资料真实性。扶贫资金公开公示制度建设、按要求公开扶贫相关政策、资金使用、项目安排等情况,到村到户项目在所在行政村公开公示情况。

(五)项目实施进度。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开工率达到100%,本年度统筹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开工率达到90%。

(六)资金支出进度。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支出进度要达到95%以上,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整体支出进度要达到85%以上。

(七)项目实施效果。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带动项目村主导产业发展情况或支持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发展情况。具体评价标准以实施方案中制订的项目实施预期目标为参照,评价成绩分为四个档次:

1.达到或超过实施方案制定的预期目标为优秀;

2.基本达到预期效果为良好; 

3.部分达到预期目标为一般; 

4.大部分未达到预期效果为不合格。 

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公益性项目,则重点考核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社会公益效果。 

(八)相关工作情况。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计报表及信息报送情况、实施方案和年度统筹整合资金工作总结报送情况、经验材料推广情况等。

第七条  县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部门或专家共同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度本部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材料、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材料(资金结转结余率指标于次年1月4日前),上报县财政局、扶贫办。

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根据各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上报的评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依据所设定的指标组织全面评价。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择机选取部分单位或部门进行实地抽查。

第九条  对各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后确定总得分。根据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B级(≥80分,<90分)、C级(≥70分,<80分)、D级(≥60分,<70分)、E级(<60分)。 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中,凡存在被纪检、审计等认定以及媒体披露并查实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取消“A”级评定资格。

第十条  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县对各主管部门及乡镇党委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要根据本办法认真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涉农资金的统筹整合使用及其他相关工作。依据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不断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各主管门及乡镇政府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材料上报不及时或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将视情况扣分。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评价结果定为“E”级。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阜平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统筹整合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