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阜平县金融扶贫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8-06-07


  第一条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建阜平县普惠金融示范县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7]36号)、《河北省“政银企户保”金融扶贫实施意见》(冀扶[2016]15号)、《河北省金融扶贫指导意见》(冀金办字〔2016〕6号)、《中共阜平县委、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促进产业扶贫的实施意见》(阜字〔2015〕6号)及《阜平县全面推行金融扶贫工作实施方案》(阜政办〔2015〕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贴息范围:全县所有从事农业经营并取得扶贫担保贷款支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非贫困户、扶贫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档立卡贫困户指系统管理的贫困户。扶贫龙头企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20户以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成员30户以下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户50户以下的,不予以贴息。企业带动是指所带动的贫困户或非贫困户从事该产业户均年增收3000元以上。

  第三条 贴息条件及额度: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贴息基准利率100%;贷款5万-10万元(含10万元)的仅贴息5万元基准利率100%;单户贷款10万元以上的不享受贴息政策(从事食用菌种植的贷款户除外),从扶贫资金列支。

  非贫困户贷款5万元(含5万元)的,贴息基准利率50%;贷款5万-10万元(含10万元)的仅贴息5万元基准利率50%;单户贷款10万元以上的不享受贴息政策(从事食用菌种植的贷款户除外),从财政资金列支。

  (二)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办法:属省级、市级、县级扶贫龙头企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20-50户的,贴息金额为贷款额的1%,50-100户的贴息1.5%,100户以上的贴息2%;贴息总金额县级扶贫龙头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市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扶贫资金用于扶贫龙头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符合贴息条件的剩余部分由财政资金补齐。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贴息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成员30户以上且建档立卡贫困户占比超过60%的,贴息额为贷款额的1%;占比70%-80%的,贴息1.5%;占比80%以上的,贴息2%;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从扶贫资金列支。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办法:属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户50-100户的,贴息额为贷款额的1%;100-200户的,贴息1.5%;200户以上的,贴息2%;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从财政资金列支。

  (五)食用菌种植户贴息办法: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贴息基准利率100%;5万-10万元(含10万元)的,除享受5万元贴息基准利率100%外,再从财政资金列支贴息剩余贷款额(实际贷款额减去5万元)基准利率的50%;贷款10万元以上的,仅享受10万元的贴息,10万元以上部分不享受贴息。

  非贫困户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贴息基准利率50%;贷款5万-10万元(含10万元)贴息基准利率50%;贷款10万元以上的,仅享受10万元贴息政策,10万元以上部分不享受贴息,从财政资金列支。

  第四条 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3年期内(含3年)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第五条 贴息项目申报程序是:申报以乡镇为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申报贴息资金,各乡镇按要求分类填写扶贫贷款项目申请表(见附件),并附支付利息凭证,经阜平县惠农担保公司初审、县金融办复核后,报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对资金用途、额度及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县扶贫办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资金用途及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定结果要在村、乡分别进行七天以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第六条 阜平县惠农担保公司与发放扶贫贷款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阜平支行、阜平县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阜平支行、保定银行阜平支行、北京银行保定分行、阜平大商村镇银行、人保财险阜平支公司及与阜平县惠农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其他机构),共同负责贷款对象贷款、还款、结息情况的审定。未履行借款合同按时还本付息的农户和企业不得享受贴息政策。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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