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县2018年城区和各乡镇设置临时便民市场要遵循这些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5-03
阜平县执法局关于2018年在城区和各乡(镇)区设置临时便民市场的通告
为改善民生、促进消费,不断提升我县便民市场服务品质和服务功能,结合省、市、县“双创双服”活动总体部署,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出发点,结合我县实际,特在城区和各乡镇区划定部分临时区域,设置临时便民市场。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设置区域及经营种类
按照我县划行规市要求,在城区和各乡镇区现有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的基础上,再划分以下临时市场,方便居民和经营户,具体如下:
1.北沟河河滩临时便民市场(非汛期整条河滩);
2.四里庄西城家具斜对面(公益广告牌子西侧);
3.西城家具至鹰嘴石;
4.小坝小树林(桥上、桥下);
5.大元饭店东侧空地;
6.公租房至世纪城南侧空地;
7.北二环两侧空地;
8.各乡镇区划分的临时经营市场。
二、设置要求、标准
(一)临时蔬菜销售点
1.临时蔬菜销售点在距离主干道人行道外沿5米以外划定区域,两端设置起止标志。
2.统一登记、编号、备案并签订《规范经营保证书》。
3.摊位要统一划定,摆放要首尾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经营位置、扩大经营范围。
4.所有摊点均设置在距离道牙1米外。
5.禁止蔬菜落地乱摆乱放。
6.禁止使用喇叭叫卖扰民。
7.经营户自备垃圾容器,做到摊走地净。
8.因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应无条件取缔。
(二)临时早市市场
1.夏季7:30前闭市,冬季8:00前闭市。
2.摊位摆放在规定位置,首尾一致。
3.禁止蔬菜落地乱摆乱放。
4.禁止使用喇叭叫卖扰民。
5.商户自备垃圾容器,做到摊走地净。
6.因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应无条件取缔摊点。
(三)临时夜间小商品市场
1.夏季19:00,冬季18:00开市,不得擅自提前。
2.签订《规范经营保证书》,建立商户档案。
3.商品要分类经营,做到摆放整齐、美观、不落地。
4.在有盲道的道路上设置摊位,不得占压盲道。
5.不得使用喇叭促销,严禁噪音扰民。
6.商户自备垃圾容器,做到摊走地净。
7.禁止设置不符合要求、有碍市容观瞻的棚架。
8.因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应无条件取缔摊点。
(四)临时夜间餐饮市场
1.各餐饮摊点要配备专职清扫保洁人员,加强巡回保洁,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闭市后,要及时清理场地,垃圾日产日清,封闭运输至指定垃圾中转箱。
2.不得乱泼乱倒污水、污油、污物,定期冲洗场地。
3.各摊位必须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密封式垃圾收集容器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4.合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
5.环卫、市政和园林绿化、亮化设施完善、安全,外观整洁,无随意移动、损坏或挪作他用现象。
6.市场摊位严禁使用木炭进行烧烤,严禁使用音响设备,杜绝油烟污染和噪音污染。
7.夜市举办者需签订责任书,自觉履行食品安全、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责任。
8.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污染,并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
9.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配备防蝇、防尘、保洁设施。
10.食品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
11.市场摊位醒目位置悬挂证照,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穿戴统一、清洁的工作衣、帽。
12.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索取相关票据。
13.经营者不得销售霉变、腐败变质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14.经营者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5.经营者应当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集中消毒餐饮具。
16.市场内设置食品安全、健康知识和文明餐桌的宣传栏,普及宣传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
17.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若因城市建设、管理需要,无条件拆除。
18.夜市经营摊点符合《阜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夜市安全监管方案》标准。
(五)临时瓜果销售点
1.临时瓜果销售点在距离主干道人行道外沿5米以外划定区域,两端设置起止标志。
2.经营时间为上午9:00至晚上8:00。
3.统一划定摊位,统一登记编号,签订《规范经营保证书》,摊位摆放首尾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经营位置、扩大经营范围。
4.在有盲道的道路上,摊位应设置在盲道以外;没有盲道的,设置在距离道牙1米外。
5.禁止瓜果落地乱摆乱放,禁止使用喇叭叫卖扰民。
6.商户自备垃圾容器,做到摊走地净。
7.因城市管理需要,无条件取缔。
三、凡不按照规定设置或在非指定区域擅自设置摊点的,将依据《无照经营取缔办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一律取缔并给予严厉查处。
四、各摊点经营者要服从执法人员的管理,对拒不配合、我行我素、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等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从严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正常执法的违法行为,移交公安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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