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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要点

发布时间:

2023-03-17


  根据中国残联、人社部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通知》、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印发的《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的要求,现将阜平县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政策项目公示如下:
  (一)收费项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收费标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
  (三)收费主体:由国家税务总局阜平税务局依据审核结果依法征收。
  (四)计费单位:元/年。
  (五)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3、《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后,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4、《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40号);5、《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分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冀财税〔2020)15号);8、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据复核工作的通知(冀残就业〔2022〕19号)。
  (六)收费范围:阜平县区域内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收费对象:阜平县区域内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八)征收方式: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
  (九)减免规定: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依据:《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通知》(冀财非税〔2020〕15号);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依据:《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通知》(冀财非税〔2020〕15号);
  (十)监督举报电话:0312-722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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