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收费公示
发布时间:
2023-03-16
一、收费项目: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收费标准:
1、广告服务: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2、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3、代扣代缴义务人:应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3%
三、收费主体:国家税务总局阜平县税务局。
四、计费单位:元。
五、收费依据: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2020年公告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冀财税[2019]40号。
六、收费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
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七、收费对象: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八、征收方式:直接征缴。缴费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据实进行申报缴费。
九、减免规定:
1、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6〕60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6〕25号 )
3、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冀财税〔2019〕40号)
十、监督举报电话:0312-7225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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