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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发展的十六条政策措施
关于支持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发展的
十六条政策措施
一、实施中小微企业减征部分税款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税务局负责)
二、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政策
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2021年第四季度和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税务局负责)
三、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支持特色产业发展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鼓励上规入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为支持我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转型升级、结构优化,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提升工业经济质量效益,争取上级有关专项资金,用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落实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按政策及时拨付资金,支持汽车产业发展。推进光伏、氢能产业示范,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发改局、财政局负责)
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一)支持建立企业孵化器。以科技型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服务设施齐全、公共服务功能完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县发改局根据孵化器建设规模、功能以及企业孵化培育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积极向市科技局推荐。(发改局负责)
(二)支持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一期由开发区负责招商运营,入驻企业自入驻之日起前两年免收房租,第3-5年若当年税收超过200元/平米,下一年度按50%收取房租;第3-5年若当年税收超过300元/平米,下一年度免收房租。二期由中关村e谷负责招商运营,运营期为十年,租赁厂房租金为五免五减半。劳动密集型企业:入驻企业达到务工人数、支付工资和先进设备投资标准后,自入驻之日起前两年免收房租。第3-5年达到所有入驻条件后按不同比例收取房租,第三年按45%收取房租,第四年按55%收取房租,第五年按70%收取房租。对科技含量高、品牌效益好、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奖补。(开发区管委会、发改局、财政局负责)
(三)支持校(院、所)企合作。鼓励我县企业与中科院各研究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积极开展科技合作。对校企、所企等合作项目,优先推荐纳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支持。(发改局、财政局负责)
五、持续深化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改革,鼓励打造精品建筑
设立支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在外地承接项目依法回阜平纳税的本地建筑企业,以及在阜平设立优秀建筑子公司的外地建筑企业,结合对当地经济所做贡献给予专项奖补。对我省核发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统一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对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主申报单位,每个项目分别给予奖励资金。同一项目获两个以上奖项的,不累计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负担。(住建局、财政局负责)
六、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助力乡村振兴百千万工程”
由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发改局等六部门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助力乡村振兴百千万工程”。六部门各自发挥职能优势与消费帮扶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开展深度合作,开展消费帮扶产销对接,建立“政府牵线、产销对接”的带货模式,打造“企业—产品—终端”的一体化产销平台。今年年底,全县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达19家。(市场监管局负责)
七、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提高农民群众法律法规政策知晓度,使农民群众知晓办社目的、办社宗旨、办社原则、成员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以及应当具备的设立条件等办社基本要求。扎实开展国家、省、市、县四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申报评定和监测评价活动,对于产业特色明显、运行机制规范、服务带动能力强、产品质量安全优质、民主管理水平高的合作社,积极参评省级示范社,培育发展一批起点高、规模大、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合作社。(农业农村局负责)
八、助力个体工商户发展
实行分级分类培育引导,支持“个转企”。对产值和销售规模较大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加快促进转型。对规模较小但成长性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加强培育。对具备登记注册为企业基本条件的新增市场主体,积极引导申请登记为企业。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深入研究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重大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共同做好扶持工作,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依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委,强化党建引领,积极为市场主体发展建言献策、解决问题。(市场主体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九、完善政务服务机制
县级相关牵头单位及责任单位做好审核认定、申报受理、资金拨付等兑现落实准备工作,确保对市场主体的减税降费和资金奖补及时兑现、应兑尽兑。完善助企惠企政策措施咨询申报、反馈查询、投诉处理专项通道,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立即受理、及时审核、按时兑现;非实质性申请材料不全的,采取“容缺受理”“以函代证”方式办理。大力推广应用智能服务平台,扩大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即报即享”范围,进一步提高政策兑现时效。(市场主体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十、营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
全面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降低制度性成本,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完善以负面清单为主的产业准入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外商投资企业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实行登记注册“审核合一”,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一日办结”。(行政审批局负责)
十一、提高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度
为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在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免费向各市场主体提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服务平台,实现企业“零跑腿”、交易“零成本”。(行政审批局负责)
十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一)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等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给予市场主体1至2年包容期,在包容期内通过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方式,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建立完善容错机制。(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在行政执法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督促守法经营为目的,认真执行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制度,慎用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手段。(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持续治理涉企违规收费。落实降费减负政策,围绕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负担,强化涉企收费治理,依法严厉查处行业协会商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等涉企违规收费行为,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三、加大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整治
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坚持疏堵结合、分类整治的原则,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整治,规范市场,对具备条件的进行教育引导,促其补办相关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市场主体发展领导小组负有监管职能的各成员单位负责)
十四、实施歇业备案制度
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大宣传推动力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登记注册部门要提供高效服务。(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五、实行利企信用修复
对疫情防控医疗物资和群众生活资料供给保障相关企业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加急办理。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根据处罚情节轻重分别设置6个月、1年不等的最短信用修复期。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1年(被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除外)、已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根据其申请予以修复信用。(市场主体发展领导小组负有监管职能的各成员单位负责)
十六、维护平稳有序市场秩序
加大对复工复产企业反映的原材料价格异常上涨、购进产品存在质量隐患等问题的执法力度,为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加大对国家和省降费减负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力度,确保价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开展涉企收费和水电气等公用事业领域价格专项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依法查处哄抬价格、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缓解企业成本上涨压力。依法制止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清理废除借疫情防控之名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助推市场主体增活力、添动力。进一步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指导复工复产企业明码标价销售,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指导、提醒或者纠正。(市场主体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