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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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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8月18日,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电话,投诉阜平县杨某某批发部销售的饮料与红牛饮料商标存在混淆行为。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商标混淆饮料的行为。
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商标混淆红牛饮料,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合计5092元。
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保留好消费凭据,及时拨打当地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