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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政办〔2020〕30号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平县产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 知
阜政办〔2020〕30号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平县产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阜平县产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
阜平县产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建阜平县普惠金融示范县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7〕36号)、《中共阜平县委、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促进产业扶贫的实施意见(阜字[20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和产业发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贴息范围:全县所有从事农业经营并取得扶贫担保贷款支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非贫困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档立卡贫困户指建档立卡系统内管理的贫困户(不含标注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户50户以下的,不予以贴息。企业带动是指所带动的贫困户或非贫困户从事该产业户均年增收1000元以上。
第三条 贴息条件及额度: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5万-10万元(含10万元)的仅贴息5万元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00%;单户贷款10万元以上的不享受贴息政策(从事食用菌种植的贷款户除外)。
(二)非贫困户贷款5万元(含5万元)的,贴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贷款5万-10万元(含10万元)的仅贴息5万元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单户贷款10万元以上的不享受贴息政策(从事食用菌种植的贷款户除外)。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办法:属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户50-100户的,贴息额为贷款额的1%;100-200户的,贴息1.5%;200户以上的,贴息2%;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食用菌种植户贴息办法:5万-10万元(含10万元)的,除享受5万元贴息基准利率100%外,再贴息剩余贷款额(实际贷款额减去5万元)基准利率的50%;贷款10万元以上的,仅享受10万元的贴息,10万元以上部分不享受贴息。
非贫困户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贴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贷款5万-10万元(含10万元)贴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贷款10万元以上的,仅享受10万元贴息政策,10万元以上部分不享受贴息。
第四条 贴息资金来源为县财政资金。
第五条 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3年期内(含3年)实际贷款期限为准。扶贫贷款贴息和产业贷款贴息政策,贷款主体只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不得重复贴息。
第六条 贴息项目申报程序是:申报以乡镇为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申报贴息资金,各乡镇按要求分类填写产业贷款贴息申请表,经乡村初审盖章、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复核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资金用途及额度进行审核,县扶贫办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进行审核。审定结果要在村、乡(镇)分别进行七天以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第七条 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与发放扶贫贷款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阜平支行、阜平县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阜平支行、保定银行阜平支行、北京银行保定分行、阜平大商村镇银行、人保财险阜平支公司及与阜平县惠农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其他机构)共同负责贷款对象贷款、还款、结息情况的审定。未履行借款合同按时还本付息的农户和企业不得享受贴息政策。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有关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阜政〔2018〕9号)贴息实施细则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