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北果园乡店房村靶场土地征收补偿公告
发布时间:
2020-04-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对北果园乡店房村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实施主体
北果园乡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实施单位。
二、征收范围
北果园乡店房村集体土地约100亩,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依据
参照《阜平县道路交通项目征收补偿方案》(阜政〔201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收时间
2020年4月14日-2020年4月20日。
五、补偿安置标准
(一)耕地:按省政府颁发的征地区片价执行,该规划地块属于Ⅴ类区,该规划地块全部为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以外的规划用地,即每亩67000元。同时,为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北果园乡政府所在地行政村以外的水浇地按征地区片价的10%一次性给予土地征收补贴;旱地按征地区片价的6%一次性给予土地征收补贴。
(二)枣埝地(园地)按区片价实施征收,即每亩67000元。
(三)林地,采用树地分离的办法,土地按现状征收,树木单独评估。
(四)荒山荒坡按8000元/亩标准进行补偿。
(五)其他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价的60%执行。
(六)征收地上附属物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六、补偿安置办法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七、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自征收实施单位确定的起征之日起 7日(含)内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地上物清理的,按土地补偿金额的4%给予奖励;7日之后签订协议不再给予奖励。
八、法律责任
(一)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土地价格争议,不影响征收方案的实施。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交出土地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县政府做出征收决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或改建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阜平县人民政府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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