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县住房保障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13-09-24
阜平县住房保障办事指南
一、申请与准入
1、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租赁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县政府合理确定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比例,并根据居民收入、财产、住房困难状况,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是指申请人及与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合。具有当地户籍、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2、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户籍或者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地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当地户籍;
(二)家庭财产总额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财产限额及收入线标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县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自有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当地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外地有住房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但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及住房租赁补贴。
3、县政府综合考虑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家庭结构以及当地政府财政能力、资源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我县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住房保障面积的标准,并适时调整。确定或者调整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4、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1年以上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镇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城镇住房保障。
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城镇住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符合条件的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
5、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社管会。
6、社管会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等有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社管会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查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民政局、公安局对申请人所有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7、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核时,会同民政、公安、社管会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及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8、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公安局、社管会等部门以及社区居委会、镇政府的调查核实、查证工作,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9、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日内,向原初审、复审和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10、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的申请人,提供住房保障或者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对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应当优先出租或者出售保障性住房,并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住房的权利。
11、申请人住房保障的具体方式确定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申请人签订相应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监督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出售人与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城镇住房保障需要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尽快办理,不得超过业务办理规定时限。
12、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我县住房市场租金的平均水平、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由县政府确定,并每年核定一次,向社会公布。
13、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有用人单位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统一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担保。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进行认定、审核、公示,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无用人单位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直接提出申请。
14、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等因素构成;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按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核定。
15、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向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其租金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16、廉租住房和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的,如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审核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经审核仍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
未按规定申报材料或者申报材料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收回保障性住房。
17、承租保障性住房或者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和审核的结果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于下月起执行。
18、住房保障办公室联系电话:722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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