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
2019-11-10
| 阜平县医疗保障局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 |||||||||
|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行政强制 | 11130624MB1550522A-QZ-001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 阜平县医疗保障局 | 综合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九条 2.《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十七条 3.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二十八条 4.《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冀政字〔2019〕28号)第二十六条 5.《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第26条 |
公 民 法 人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
| 行政给付 | 11130624MB1550522A-JF-001 | 县本级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 | 阜平县医疗保障局 | 综合股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23号 | 参保职工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624MB1550522A-JF-002 | 县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阜平县医疗保障局 | 综合股 |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保人社字[2015]19号第六章第二节第七十七条 | 参保人员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行政确认 | 11130624MB1550522A-QR-001 | 县本级统筹单位医疗保险登记 | 阜平县医疗保障局 | 综合股 |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保人社字[2015]19号第二章第七条 | 参保人员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624MB1550522A-QR-002 | 县本级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申报核定 | 阜平县医疗保障局 | 综合股 |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保人社字[2015]19号)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 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624MB1550522A-QR-003 | 县本级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含特殊疾病)病人资格认定 | 阜平县医疗保障局 | 综合股 | 保定市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理的通知保医保字[2019]3号 | 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行政监督 | 11130624MB1550522A-JD-001 | 县本级职工医疗保险稽核 | 阜平县医疗保障局 | 综合股 |
《社会保险核办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6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
参保人员参保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624MB1550522A-JD-002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 | 阜平县医疗保障局 | 综合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2.《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
| 11130624MB1550522A-JD-003 | 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阜平县医疗保障局 | 综合股 |
1.《河北省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2. 《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 (冀政字〔2019〕28号)第八条、第十二条 3.《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 |
公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无 | 不收费 | ||
| 11130624MB1550522A-JD-004 | 对全县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监督检查 | 阜平县医疗保障局 | 综合股 |
1.《关于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 (冀医保字〔2010〕35号) 2.《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保定统筹区监管措施>的通知》 (保医保字〔2019〕51号) |
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 无 | 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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