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县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
2019-11-10
附表2
阜平县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共5项)
部门盖章
表一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 11130624000846161L-XZCF-001
| 司法鉴定机构超范围、超技术能力执业的处罚 | 阜平县司法局 | 阜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 | 《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司法鉴定结论,返还鉴定费用,并可处以鉴定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 司法鉴定机构 | 无 | 返还鉴定费用,并可处以鉴定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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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 11130624000846161L-XZJD-001
| 对司法鉴定机构监督 | 阜平县司法局 | 阜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 | 《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自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司法鉴定机构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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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 11130624000846161L-XZJD-002
| 法律援助监督 | 阜平县司法局 | 阜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机构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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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 11130624000846161L-XZJD-003
| 对司法鉴定人监督 | 阜平县司法局 | 阜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 | 《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自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 司法鉴定人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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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1130624000846161L-QT-001
| 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初审) | 阜平县司法局 | 阜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自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第十条、第十一条。 | 司法鉴定机构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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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11130624000846161L-XZXK-001
| 公证员执业审查初审 | 阜平县司法局 | 阜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二)公证机构推荐书;(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公民 | 无 | 无 | 县级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的事项 |
行政许可 | 11130624000846161L-XZXK-002
| 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 | 阜平县司法局 | 阜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修正)第十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申请核准的公证机构负责人 | 无 | 无 | 县级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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