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02
01中央直达资金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
冀财农〔2021〕119号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农田建设
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有关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为提高市县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快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进度,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100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备案提前下达2022年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意见》(财办农〔2021〕45号)要求,经研究,现提前下达你市(县、区)2022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万元,具体金额见附件。该资金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153“农田建设”科目。为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列入2022年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各相关设区市要严格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规定下达县(区),各相关县(市、区)要按要求做好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和基础管理各项工作。
二、脱贫摘帽县(原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要求执行。
有关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规〔2019〕28号)以及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21〕43号)等有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确保资金管理规范、运行安全、使用高效。
附件:1.提前下达 2022年中央农田建设专项资金分配表
2.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2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河北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