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 全部
  • 产品管理
  • 新闻资讯
  • 介绍内容
  • 企业网点
  • 常见问题
  • 企业视频
  • 企业图册

《阜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10-11


《阜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阜平县农村宅基地实施细则(试行)》

 一、文件起草的必要性

为保障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屮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责任体系的通知》(冀农办〔2019〕19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文件起草的依据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三、文件主要内容

《阜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共七章: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管理(风貌管控)、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四章申请和审批、第五章批后管理、第六章日常监管、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及文件的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概念及《细则》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二)本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三条 责任体系、部门职能、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村庄规划许可等工作,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指导和监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推进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推广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导则,指导做好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农村宅基地综合管理服务机构,健全联审联办制度,推行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五公开”,全面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本村宅基地和建房的申请核实、施工管理、纠纷调解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劝阻和报告等工作,每村至少设立一名宅基地协管员。

第四条 宅基地审批的原则

(一)严格实施村庄规划。

(二)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控。

(三)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四)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五)翻建和改扩建住宅的规定:

(六)审批农村宅基地费用规定。

第五条 闲置宅基地的利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第六条 宅基地应予收回的情形

1、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2、为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4、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5、县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严格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村村民建房应依法依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规范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安全、绿色、环保、适用、美观”要求。住建部门做好技术指导服务。农民自建住房原则上不超过三层。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三)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

(四)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一户一宅认定

(一)“一户”认定。

(二)“一宅”认定。

(三)其他情形。

(四)面积规定。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村级审核

1、农户申请。

2、村级组织初审。

3、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4、公示。

5、审查结果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材料上报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审批

1、初步审核。

2、现场勘查。

3、审查审批。

4、审批公布。

5、档案备案。

第十四条 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十五条 农地转用

第五章 批后管理

第十六条 丈量批放

(一)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

(二)乡镇政府到现场定位、验线和确定标高。

(三)农民自建房屋施工安全。

(四)建房农户拆除旧房问题。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产权登记

第六章日常监管

第十九条 加强执法

(一)乡镇人民政府要规范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二)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乡镇政府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解释归属该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一年。

 四、有关说明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一年。

                           

 

阜平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8月22日

相关下载

电话:0312—7221230 0312—7222134   传真:0312—7224040   招商引资办公室 :0312—7233088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

公安机关备案号:13062402000021 网站标识码:1306240003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