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县部分搬迁村已补偿未拆除 房屋处置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7-15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和意义
“十三五”时期,我县共建设集中搬迁安置区39个,安置人口5.3万人,涉及整体搬迁和部分搬迁村庄之多,对于按规定保留的已补偿未拆除旧房未得到综合利用。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部分搬迁村已补偿未拆除房屋处置工作,确保资产得到有效管理和利用,实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力乡村振兴目标。同时,根据国家14部委联合制定印发的《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发改振兴〔2019〕1068号)有关规定和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部分搬迁村已补偿未拆除的房屋。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的原则。
(三)处置方式
1.拆旧复垦
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对具备复垦耕地条件,能够实施增减挂钩的,要优先复垦为耕地。能够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范围内的优先纳入。
2.危房拆除
对具备拆除条件的C、D级危房、残垣断壁等影响公共安全及村容村貌的房屋,由乡(镇)、村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拆除并将垃圾进行处理。对不具备拆除条件的房屋,由村委会进行封存并设置警示标识。
3.综合利用
(1)住房保障。未搬迁的住户住房鉴定为不安全住房的,优先纳入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宅基地有偿退出的相关政策,未纳入前,可选择在房屋结构较好、安全等级较高的房屋进行居住,但不能改变宅基地使用权。具体由所属乡(镇)、村综合考虑实际情况,统筹把握,负责实施。
(2)集体利用。结合本村实际,由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政府研究通过,上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康平公司备案,可作为森林防火站、值班营地等使用。
(3)对外租赁。对于部分有利用价值的房屋,可面向社会对外公开租赁。由康平公司、乡(镇)、村报县政府同意后,共同组织实施,康平公司与当地村委会收入占比为5:5,村委会所得收入按规定支出,康平公司所得收入上交县财政。当政府需要收回时,村委会应无条件配合。
4.日常管护
对未进行拆除且暂未进行综合利用的房屋,由当地村委会负责制定管护计划,建立巡查制度,全面做好日常管护。
三、有关说明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暂行三年。
阜平县易地扶贫搬迁办公室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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